没带灭火器警民同罚是堂法治课

2017-11-20 10:05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近日,银川市某交警大队的执勤交警在一处路口开展检查时,对一名未随车携带灭火器的驾驶员开具了简易处罚决定书。随后,驾驶员提出查看交警执勤警车辆是否随车携带灭火器。经查看,该执勤警车上也未放置灭火器。此事被人拍成视频发到网上,引发很多网友关注。日前,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此发布通告,通告中称,事发后,交警大队已对该警车驾驶员进行了处罚。

  私家车和交警车内都没有随车携带灭火器,这样一个凑巧的案例进入公众视野,只能说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的交通法规离人们真正入脑入心还有段距离。公众对警民同罚的关注焦点,落在了法律的平等适用上,应该说是一堂不错的法治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无论职业如何、贫富与否,此刻就只有驾驶员一种身份。或是不了解相关规定,或是因种种原因心存侥幸不愿意携带,被很多人忽视的灭火器身后是机动车的火情隐患。从这个意义上说,交警执勤车辆驾驶员行驶不带灭火器,从其社会职能来看,确实对大众的交通安全教育和交通法规执行不利。

  应该说,在执法和监督执法,或者说是看齐意识来看,这位被处罚的司机要求对比交警是否携带灭火器,显然十分合理:如果交警带了灭火器,这位司机肯定心服口服,知错就改;如果没带,只能说明一些交警还是在“手电筒”式执法,只向外而不向内,反映其部门执法中存在短板。

  当交警作为执法者出现时,要求市民做到的自己应率先做到,这正面的现身说法,显然比开一张罚单更具说服力。

  交警没带灭火器对涉事交警进行处罚的做法,显然是执行相关交通法规的应有之义,这既是对所有的交警一个警示,也是向公众发出的一个“安民告示”:法律面前没有交警和市民之分,只有守法和违法行为之分。

  法治意识的养成,不仅仅需要通过学习书面上的法律条款,还要在具体的案例中对比反思,找到学法、用法、守法的有益点。交警检查“普通司机”,“普通司机”反“检查”交警,恰恰是相互监督的体现,是一种使法更具生命力的有益互动。

  没带灭火器警民同罚是对法律的贯彻,但处罚不是目的,保障司机的行车安全才是目的,维护交通法规才是初衷。(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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