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现金贷须避免“亡羊补牢”式监管

2017-12-05 09:26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站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视角来看待现金贷问题,包括现金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追求创新就放任自由,传统的金融监管范围必须扩大,所有准金融业务必须纳入现代金融监管的视线范围,穿透式监管也不能拘泥于“亡羊补牢”,必须监管前移,并建立相应的追溯惩戒机制。

  目前,不少现金贷平台利率超过了36%的监管红线,据统计数据显示,现在市场上比较知名的网络现金贷产品,平均利率高达150%左右。现金贷平台通常用隐蔽的方式将利率加到借款人身上,比如手续费、快速信审费、账户管理费等。此外,无牌照滥放贷款、暴力催收、泄露用户隐私等行业乱象也层出不穷。而此次“现金贷新规”,在这两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利率及任何名义的费用都纳入到综合资金成本,不得高于最高人民法院标准;对泄露用户隐私、催债方式等进行了约束,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这些,无疑是《通知》的最大亮点,也回应了社会关切。

  应该说,现金贷本身具有借还款方式灵活、快速到账等特点,的确是为被排斥在传统金融市场(银行信贷)之外的人群提供了金融服务,也在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等方面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这些类似现金贷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确实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尤其是在欧美等金融较发达国家,为经济发展、企业金融服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我国整体的P2P、校园贷、现金贷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来看,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对其确立了“穿透式监管”原则,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的性质并实施监管。可这种监管模式存在很大的时滞性,可能由此会演化出更丰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很容易造成“打一枪换一个地盘”,总是出现漏洞、填补漏洞的“亡羊补牢”局面。

  实际上,不管互联网金融怎么变化,其金融的核心功能、针对未来现金流的金融契约的内涵,以及金融风险等,都没有改变。既然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没有改变,就必须遵循安全稳健的金融监管要求,这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金融创新的“压舱石”。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穿透式监管”,并不适用于现实经济社会。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监管对象也不能僵化、固定不变。传统上,金融风险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风险监管的对象,需要逐渐扩大到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例如证券公司、资本与货币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等机构。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现蔓延之势,名称和内容也在不断变换,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边界,例如现金贷、ICO等都声称并非金融业务,而是金融科技企业,其目的就在于规避监管。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不能局限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亟待扩大监管范围,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惩戒追溯机制,也唯有此,才能避免接踵而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困境。(作者:盘和林 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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