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深度 > 正文

六次贩卖七婴陕西产科医生受审 控拐卖儿童罪

2013-12-31 09:08 来源:南方都市报

  昨天,张淑侠在庭审最后陈述时,向受害人家属致歉。 南都记者 高龙 摄

  昨天,张淑侠在庭审最后陈述时,向受害人家属致歉。 南都记者 高龙 摄

  昨日,陕西富平县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儿童一案在渭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公诉方指控,张淑侠共实施拐卖儿童犯罪6起,涉及被拐卖婴儿7人,在张淑侠拐卖的7名婴儿中,有6名婴儿被警方解救并送还亲生父母,1名婴儿被张淑侠卖给他人后死亡。昨日,法庭宣布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在庭审最后陈述时,张淑侠站起来哭了。她向受害人家属致歉,称自己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并称自己“思想松懈”,“错了”。与张淑侠拐卖儿童有关的事业单位人员涉嫌失职罪一案,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已于12月23日向渭南市临渭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案情:一名受害儿童家长参与贩婴

  被告人张淑侠又名张素霞,中专文化,案发前为富平县妇幼保健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今年7月,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医院涉嫌拐卖儿童,因为受害家庭的报警而事发。

  此前的12月13日,渭南市检察院向渭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在昨日庭审中,公诉人提供的起诉书指出,被告人张淑侠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利用其作为产科医生的便利条件,先后将7名婴儿拐卖,涉及6个家庭。案发后,6名婴儿被警方解救送还,1名婴儿在拐卖途中死亡。公诉人认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起诉书,6起案件呈现出一条贩卖婴儿的黑色链条。经张淑侠之手的婴儿,以山西为中转站,被卖到了河南、山东。案例的特征基本相同:张淑侠告知家长婴儿可能有传染病或身体很差,劝说家长放弃婴儿,之后将婴儿抱走并卖出。其中一个重要“合作人”为潘桂串。在上述各案中均有潘桂串的身影。正是经潘桂串之手,被拐卖儿童流往各地。

  2012年4月,赵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想将女婴送人。张淑侠从家长赵某处取走女婴,给了赵某1.5万元。后以两万元卖给潘桂串。后来赵某家人反悔。张淑侠让潘桂串将女婴送回,交给赵某亲属。

  引起案发的是来国峰家新生儿被拐卖。根据张淑侠的口供,她将来国峰家新生儿抱走后,放在她家二楼沙发上,电话联系潘桂串,并说价码为2.3万元。当家属要求见小孩时,她称“扔在垃圾箱了”。她劝说来家放弃婴儿的依据,是来国峰妻子董某此前诊断有梅毒弱阳性,会传染给出生的婴儿。而昨日出庭作证的一名医生则称,该病3次以上检查才能确认,检查报告单上写着建议复查。

  根据口供,张淑侠还卖掉了王艳艳所生的双胞胎。当家属要求见孩子时,她说,“小娃不在了,大娃手脚拽得不好了,看了只能难受。”

  但在昨日庭审中,张淑侠说此前的说法不是真实的。劝说王艳艳家放弃孩子的,同样是关于疾病的说法,这种疾病是双胞输血综合征。昨日作证的B超室医生称,张不懂这种病,是她念给张听的。

  辩论:是否存在主观欺骗

  昨日,控辩双方围绕一些焦点问题展开辩论:张淑侠是否存在主观欺骗,对被拐卖婴儿死亡是否负有责任,公诉人的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被告人张淑侠是否具有从轻情节等。

  公诉方认为,张淑侠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淑侠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欺骗手段规劝他人放弃婴儿,或将家属自愿放弃的婴儿拐卖给他人的行为。”

  公诉方认为,家属自愿放弃的前提是被告人告知家属婴儿患有疾病。“当前查明的事实看出,3起犯罪中的被拐婴儿,在告知家属真实情况之前,均没有经医院检查,不能确定患有严重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张淑侠依然告知对方有病。”

  公诉方认为,B超只是影像学检查,并不能确诊,要结合婴儿出生后的体征来判断。“张淑侠受利益驱使,用欺骗手段,使得婴儿脱离了监护人监护。”

  公诉方认为,实践中,父母生下婴儿不愿抚养,医护人员出于善意居中介绍,在双方之间达成抚养和送养的目的。如果没有主动和刻意追求非法利益的目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情形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张淑侠的辩护人认为,董某的梅毒检查结果为不正常的表现。而现代医学的研究表明,如果孕妇感染梅毒,在怀孕期间,可能通过胎盘传染梅毒给胎儿。董某分娩时又有难产,在这种情形下,张淑侠主观上并没有欺骗的故意。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客观上修改了病历,但是发生在董某家放弃孩子的第二天,修改病历和放弃孩子没有直接关系。

  对另外几起案件的指控,辩护人的辩护结论相同,认为主观上并没有欺骗的故意。

责编:李娅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