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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母亲屡教不改 福建判例激活撤销监护权法律

2014-09-05 10:20 来源:南方周末

在中国,打骂孩子往往被当做家事,公权力不干预,法律成空文。

  在中国,打骂孩子往往被当做家事,公权力不干预,法律成空文。这与中国的传统观念和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有关,而背后是国家责任的缺位。 (何籽/图)

  传统观念上,儿童问题一直被视为“家事”而非“国事”。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司法制度,撤销、转移监护权的法律成为“僵尸条文”。福建判例和即将出台的四部门意见,意义不止在于激活一条法律,更重要的是再次提醒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应负的重要责任。

  一次多部门联合带有明显行政色彩的行动,意外促成了撤销监护权典型判例的诞生。判后政府不管,法官就不敢落槌。

  “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的意见有望在年内出台,如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将有规则可循。

  “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这是国际准则。而我们的做法通常是批评父母。政府做得不是过多,而是太少。”

  [2014]仙民特字第01号,这份被列入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的判决书,无意间创造了历史。

  在此案中,福建省仙游县法院裁定剥夺了一位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人资格,将孩子从家暴阴影中解救出来,也让尘封27年之久的监护权撤销制度得以重见天日。

  “福建的这个案例激活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为监护权转移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探水经验。”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

  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司法实践才刚刚开始。上述案例为福建省首例,也是目前国内公开资料中的唯一一例。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起草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意见》,最快有望在年内通过。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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