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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1局“炸金花”,大学生被拘冤不冤?

2015-06-12 07:38 来源:北京青年报

  8个大学生去山东泰安旅游,喝点酒后在宾馆玩一块钱一把的“炸金花”。因噪音影响了隔壁客人,被其以赌博报警。警方赶到后,当场收缴赌资920元。当地警方认定,8人一起赌博构成聚众赌博情节,作出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8人将因此错过12日回校拿毕业证的时间。有人为他们喊冤,认为警方小题大做;也有人认为警方做法是对的,大学生也应当接受惩罚。

  别把“1元1局炸金花”不当违法

  杨涛

  大学生们到底冤枉不冤枉呢?就让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所以,认定为赌博,应当是“赌资较大”的行为。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那么,问题又来了,多少钱算“赌资较大”呢?各地的标准并不一致。山东省公安厅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江苏省公安厅则规定,对带娱乐性质的熟人间打麻将、玩扑克等“小来来”行为,起罚点是个人赌资达到200元;对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起罚点”则是人均赌资100元。8名大学生虽然一把是1元,但是,警方收缴他们的总赌资是920元。那么,无论是山东的标准总赌资400元,还是江苏省聚众赌博人均赌资100元的标准,这8名大学生的总赌资都超过了,因此,对他们进行治安处罚,是有法可依的,他们也算不上什么“冤枉”。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是,8名大学生接受治安处罚没有错,但是,对他们的处罚是否过重了呢?要知道,公安机关是以“情节严重”为由,对他们进行“顶格处罚”,治安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这就要看当地公安机关是如何规定的了。

  如果按照江苏省的标准,普通的赌博要人均赌资200元,对于聚众赌博,人均赌资100元,如果大学生人均赌资达到100元但未到200元,那么,大学生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就不能算“情节严重”,也就不能顶格处罚,因为一个行为不能作两次重复评价。但是,这8名大学生是在泰安犯的事,适用山东的标准,那么,别看8名大学生是1元一把,但总赌资是920元,已经达到了治安处罚的标准,同时,他们又是8个人聚众赌博,在宾馆里大吵大闹,影响到他人休息,对他们以“情节严重”为由进行顶格处罚,并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也是在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无可厚非。当然,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大学生一时冲动的小赌,也可以不顶格处罚,对他们拘留几天,以视警戒,也是可以的。

  所以,别把一块钱一把的“炸金花”不当违法,不管一把多少钱,只要总的金额超过了一定限额,就会受到治安处罚。公民最好遵纪守法,别参与赌博,即便是亲友之间的娱乐活动,最好是总的金额不要超过一定限额。否则,就会将欢乐变成悲剧。

  背离公众认知的赌博执法伤害法治

  舒圣祥

  玩1元1局的“炸金花”,居然以情节严重的聚众赌博被“顶格处罚”(再往上,就该以赌博罪追究刑责了),这一起因为处罚夸张而成社会热闻的“查赌案”,实在是让人感觉有点不可思议。倘若同学之间这样小筹码的游戏,都算“聚众赌博”并且情节严重,那么按照这一标准,全国各地的拘留所里早就应该人满为患才对。不开玩笑地说,类似“聚众赌博”,只要警方想抓,就可以全年无休地抓下去,而且一抓一大批,足以罚个盆满钵满。

  刑法中的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赌博行为都尚未触犯刑法,而是以治安处罚论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照法律条款,8个大学生被处以15日拘留、3000元罚款,无疑是最顶格的治安处罚;问题是,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谓“赌资”也仅仅920元,怎么就不能免予处罚,反而要顶格严惩呢?当地警方的说法是,该案中人数达到8人,属于“聚众赌博”,即便彩头很小,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赌博,因此从重处罚。在我看来,这完全是对“聚众赌博”的曲解。

  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针对“聚众赌博”的处罚,因为一旦聚众赌博就已经涉嫌触犯刑法。另一方面,刑法中的“聚众赌博”也绝不是单指人数达到一定数目,而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头”。比如郭美美,她在家中开赌场就涉嫌聚众赌博罪。相比之下,这8个大学生的行为,怎么能被轻易认定为聚众赌博呢?

  如果某项执法完全背离了公众的认知,那要么是法律的滞后,要么则是执法的问题。在本案中,显然不是法律的规定太过严苛,而是执法者的行为太过“任性”。事实上,如果法律可以被随意阐释随意滥用,那必然是对法治的最大伤害。所以,本案不是什么法治与人情的矛盾,而是执法权力太过随意的问题。倘若当地警方这样做,只是因为对赌博行为有某种严惩的“洁癖”也便罢了,怕只怕过去常见的“罚款指标”与“抓赌任务”再度死灰复燃。
 

责编:彭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