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女子与有妇之夫通奸894次 被判刑298年

2013-08-28 12:27 来源:人民网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彰化县一家蛇肉店女老板与小她六岁的已婚张姓男子暗通款曲五年后闹翻,女方为甩掉张,控张性侵不成,反被张妻告通奸;法官查出女老板与张到旅馆发生关系894次,依一罪一罚、每罪量刑4个月计算,判刑3576个月、计298年,裁定应执行2年,得易科罚金。

  女老板指控遭张性侵不起诉,也被张姓男子反控诬告,遭判刑4月,本案仍可上诉。法界人士说,诬告罪依法不得易科罚金,如果她被判刑确定,将入狱服刑或易服社会劳动。

  判决书指出,蛇肉店女老板(56岁)虽逾半百但风韵犹存,10年前认识邻居张姓夫妇,经常邀张到店里喝茶聊天,也曾与张姓夫妇一起出游,因而与张产生情愫;两人2006年7月起交往,张常藉口外出唱卡拉OK与女老板约会,张妻一度起疑,张都辩称纯唱歌。

  前年6月间,女老板另结新欢,想甩掉张,但张不愿意;女老板为摆脱纠缠,向彰化地检署提告指被张多次性侵。检察官侦查认定是男欢女爱事后翻脸的感情纠葛,处分不起诉;女老板不服声请再议,遭台中高分检驳回。

  因处分书寄到张家,张妻收到后非常生气,控告丈夫和女老板通奸;由于张认错,张妻原谅他,撤回对丈夫的告诉。

  彰化地院审理通奸案时,女老板坚决否认与张搞暧昧,辩称是因张以性爱光碟威胁,她才隐忍与他发生关係,后来忍无可忍而提告。

  承审女法官调阅两人的通联纪录,发现两人经常一聊就是半小时以上;且两人频频进出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平均每两天就上床一次,“实在令人难以想像”,认定两人关系匪浅,是因女老板另结新欢,两人才反目成仇。

责编:南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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