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姐姐被称“未婚生子” 告网游公司侵权胜诉

2013-12-27 08:11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网络红人芙蓉姐姐,因在一篇名为《芙蓉姐姐在〈梁山豪杰〉的第二春》的文章中被称“未婚生子”,并被曝光了一组昔日与“芙蓉姐夫”的情侣照,遂以侵犯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将文章的创作者圣天龙公司和转载文章的网站速途公司共同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圣天龙公司与速途公司构成侵权。

  史某(即芙蓉姐姐)起诉称,圣天龙公司创作的文章是为其开发的游戏产品《梁山豪杰》所做的宣传,文章内容称其“未婚生子”,并以她本人的婚姻状况、情感生活等内容宣传该游戏产品。速途公司经营管理的速途网转载了该文章。

  史某认为,圣天龙公司未经其同意就使用了其姓名、照片,并使用“第二春”等词语虚构捏造事实进行游戏宣传,侵犯了其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要求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万元。

  圣天龙公司否认创作了该文章,并称游戏产品也是由宁波圣天龙公司开发,挂在其名下的,因此其未实施侵权行为。速途公司则称速途网只是从其他门户网站中转载了该文章,且未对游戏进行推广,没有主观过错。文章所用照片可在网络上搜索获得,内容都是在网络上广为散布的信息,未对史某造成损害结果。且该网站在得知史某起诉后,已删除了涉案文章,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圣天龙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史某同意便在文章中使用了其照片,侵犯了史某的肖像权。且文章中提到的史某未婚生子的信息不具有真实性,应视为其捏造事实对史某进行诽谤,侵犯了史某的名誉权。速途公司作为转载者理应对文章中明显具有负面性的事实严格审核。速途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认定为对史某名誉权的侵犯。法院判决圣天龙公司赔偿5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速途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记者孙思娅)

责编:李争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