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母亲将股票、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在母亲患癌后,女儿拒绝尽赡养义务,母女最后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于情于理于法,女儿都应适当支付赡养费,考虑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年近古稀的王奶奶(化名)与丈夫共同养育四个孩子,大女儿与小儿子不幸早亡,相伴五十载的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随即发生的继承纠纷则让王奶奶与儿子阿明、女儿阿珍(均为化名)的关系紧张起来。
原来,2017年1月,王奶奶被诊断出癌症,术后疗效并不理想。面对动辄几万元的治疗费,王奶奶每月不到三千元的退休金简直是杯水车薪。患病期间都由儿子阿明照顾,亲生女儿阿珍对生病的母亲不闻不问。四个月后,王奶奶一气之下将女儿诉至法院,“女儿是我怀胎生下来养大成人的,我把财产留给儿子,难道这可以成为女儿不孝顺的理由吗?”王奶奶诉请,女儿阿珍以后每月给她一千五百元赡养费,并把前两年拖欠的赡养费也补上,还要分担住院期间花的七千多元。
快五十岁的阿珍觉得有些委屈,“我爸去世后,因为遗产问题家里矛盾很大。我妈把财产都给了我哥,现在又要我承担一样的赡养义务,我觉得这不公平。”阿珍表示,她愿意赡养母亲,但是其本身经济条件并不好,一个月收入才两千元,还要养小孩,“如果硬要我付赡养费,就从我本应分得的房子租金里扣,我真的负担不了医疗费。”
法院:
母亲要求赡养费合法 儿子应承担更多赡养义务
天河法院审理查明,王奶奶一年前便将自己的股份和房产份额全部无偿给了儿子阿明,现在的退休金每月不足三千元,每年分红不超过八千元。王奶奶除身患癌症外,还患有肺炎等其他疾病,目前已花去几万元的治疗费。女儿阿珍除了每月两千多元的工资外,还有每年不到两千元的分红收入。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奶奶提交的医疗费用单据、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显示,王奶奶确实年老体弱且患有重病,虽然她有股份分红及退休金收入,但因其病情严重,所需的相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也较高,阿珍是王奶奶亲生女儿,于情于理于法,都应适当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给予王奶奶,考虑到王奶奶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从情理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问题,确认女儿阿珍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需每月支付王奶奶赡养费用200元,另考虑到王奶奶今年1月后经诊断患有癌症等严重疾病,判决女儿阿珍应按期支付王奶奶赡养费(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按每月200元计算支付,2018年1月起按每月450元计算支付),驳回王奶奶的其他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的阿珍没有要求上诉,她表示,许久不见母亲,看着母亲越发瘦弱的身体,五味杂陈。对于癌症晚期的王奶奶来说,女儿每月几百元的赡养费并不能延长她的生命,但因为赡养费每个月母女能见上一面,也许能成为她们关系改善的契机。
过去近半年时间,因为父亲拒绝承担赡养义务,陈大和弟弟多次劝说无效后,索性“大义灭亲”,让爷爷奶奶起诉父亲。几天后,陈文几兄妹和陈大爷夫妇均收到了法院传票,宜宾县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该起赡养纠纷案。
过去近半年时间,因为父亲拒绝承担赡养义务,陈大和弟弟多次劝说无效后,索性“大义灭亲”,让爷爷奶奶起诉父亲。几天后,陈文几兄妹和陈大爷夫妇均收到了法院传票,宜宾县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该起赡养纠纷案。
近日,当李氏四兄妹拿着这样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去黑龙江哈尔滨公证处公证时,遭到当场拒绝。我国《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半个世纪以前,自贡市富顺县一名30多岁、有家室的男子,与另一名女子同居生下了一双儿女,欠下两份“情债”。曾家平:我希望和曾家栋、曾家燕两个弟弟妹妹一起,大家共同赡养老父亲,尽儿女的义务。
扬子晚报记者调查得知,四个儿子原来轮流赡养老人,这次轮到五保户的大儿子服侍,但大儿子以母亲生病为由拒绝接受,将母亲安置在其门前的垃圾桶旁。” 昨天下午5点,记者来到发帖人所称的伍佑街道黄巷村,正好碰到老人的大儿子陈某华。
80多岁的徐大爷夫妇生活较为困难,他们的女儿多年前因病去世,儿子也因为患病长期卧床失去了赡养和照护老人的能力,因此老夫妻俩向孙子提出给付赡养费的要求,但孙子均以父亲在世为理由拒绝了徐大爷夫妇,无奈之下徐大爷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80多岁的徐大爷夫妇生活较为困难,他们的女儿多年前因病去世,儿子也因为患病长期卧床失去了赡养和照护老人的能力,因此老夫妻俩向孙子提出给付赡养费的要求,但孙子均以父亲在世为理由拒绝了徐大爷夫妇,无奈之下徐大爷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张华这样做是为了讨好两个儿子,以便舒心地在儿子家里养老。张华与大儿子住在一间40多平方米的老房中,身患半身不遂的老伴儿与小儿子住在一起。83岁的张华与大儿子住在枣林前街附近的老房中,老伴儿与小儿子住在一起。
儿女成群竟落得无人赡养,八旬老太状告四个儿子。该意见出具后,老太太不愿轮流,而只愿在小儿子处居住,另外三个儿子每人每月给原告5斤大米、3斤白面、2斤玉米糁子。
25日,湖北省宜昌市小溪塔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位坐着轮椅的老人露宿在小溪塔街头,身边还摆放着一副棺材。直到老人露宿街头两个晚上后,五个子女才最终商定,由大儿子将老人暂时接回家中。
“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鉴于陈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当即决定从其账户上将拖欠的赡养费予以扣划,维护了申请人胡大娘的权益。
郑女士称,自2010年7月至今,她一直独自供养着母亲,并且支付母亲全部生活费和敬老院的费用,只有医疗费是她和妹妹各出50%。
老赵不愿意调解,甚至有些激动:“他是我儿子,我把他养大,他给我养老,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除非他不认我这个父亲。
半个世纪以前,自贡市富顺县一名30多岁、有家室的男子,与另一名女子同居生下了一双儿女,欠下两份“情债”。曾家平:我希望和曾家栋、曾家燕两个弟弟妹妹一起,大家共同赡养老父亲,尽儿女的义务。
如何把尊老敬老的传统一贯至今,如何扩展改善养老事业,不仅仅关乎道德和伦理,还有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