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掉进公路边大坑摔伤 卢氏县公路局被判赔

2012-09-07 06:32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天黑行路,卢氏男子孙某掉进公路边的大坑,摔伤住院,花费万余元,遂将卢氏县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定,卢氏县公路管理局应承担70%责任,该局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三门峡中院公开审理此案,维持一审判决。

  案由走夜路不慎摔伤状告公路局

  2011年3月24日晚21时许,孙某在卢氏县杜关镇沿路边走边打手机。由于当时天黑,视线模糊,孙某不慎掉进公路边一个长方形的大坑中。经医院检查孙某右侧胫骨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挫伤。他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10000余元。

  孙某认为,由于卢氏县公路管理局未尽到对公路的保养修缮义务,才致使其受伤住院,遂状告该局,索赔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3013.2元。

  卢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卢氏县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对受损公路应及时进行修缮。因卢氏县公路管理局没有对孙某发生事故的路段进行及时维修,才导致事故发生。孙某夜晚行走时忽视了安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卢氏县公路管理局应承担该事故70%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卢氏县公路管理局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三门峡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卢氏县公路管理局负责该县境内国、省道干线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应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由于该局未对发生事故的路段及时维修,也未尽到必要的安全警示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成年人,孙某走夜路没注意安全,也有一定过错。一审判决认定卢氏县公路管理局承担70%责任,并无不当;卢氏县公路管理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裁定。

  提醒

  应增强道路管理法律意识

  办案法官通过本报提醒,出行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市区街道,还是各级公路,因为道路设施问题导致人员受伤的事件常有发生。遗憾的是,事发后要么受害人不知道向相关责任部门追责索赔;要么责任部门缺乏法律意识,认为和自身没关系,或者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后,当事人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官表示,此案还提醒道路管理相关部门,同样应增强法律意识,认真担负起“问题道路”的保养、维修以及安全警示职责,杜绝安全隐患,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和纠纷发生。

  (记者 房琳 通讯员 曾庆旭 )

责编:杨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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