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实行问责制度 管理不善院长要引咎辞职

2012-09-18 06:21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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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出现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首先要追究所在法院院长的责任……”昨日,记者从省高院召开的第十四次党风廉政会上了解到,为堵塞法院内部出现的腐败漏洞,省高院决定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法官出问题,要对领导追责。而陕县法院院长何建中因“眼花法官案”,成为第一个被追责的领导。会上,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今后,法院还将制定引咎辞职制度,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重大错误的,院长要引咎辞职。

  [高院]

  问责制度出台,出事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为避免追小不追大的问题,今后法官出问题,不仅要惩办有错法官,院长也要担责……”昨天上午,省高院纪检组长王宏昌宣读了省高院即将实行的《全省法院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和以往问责从下往上追究责任不同,该规定要问责的对象则直接为全省各级法院及其内设部门的领导成员。

  按照该规定,法院领导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进行问责。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上级法院的有关决策部署,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出现重大偏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审判、执行、司法政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一岗双责”意识淡薄,对所属单位、部门干警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对涉诉信访工作处置不当,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导致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法院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行为。

  法院将根据被问责情形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检讨责任;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追责]

  陕县法院院长,因“眼花法官案”被追责

  昨天,省高院公开向全省各法院发出追究陕县法院院长何建中同志失职责任情况的通报。陕县法院法官水涛审理的被告人杨新华交通肇事一案,经新闻媒体以“眼睛花判错案”为题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先后下发通报,指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承办法官枉法裁判、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制约不力等严重错误,充分暴露了陕县法院在党风廉政建设、审判质效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该案主审法官水涛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逮捕,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陕县法院主管副院长霍建辰,与水涛原所在刑庭庭长吕丙林因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被陕县纪委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省高院通报称:陕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建中同志,作为该院党风廉政建设、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履职责任,督促各级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审判质效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经三门峡中院研究,按照组织程序,给予陕县法院院长何建中行政记过处分。

  “水涛本来是在后勤服务中心工作,搞食堂管理的,把他弄到审判岗位,他能办好案吗?其领导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谈及“眼花法官”一案,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深有感触地说:“除给法官戴上‘紧箍咒’,督促法官依法办案,用良知办案,用良心裁判外,就是要加大对领导干部主要是法院院长的责任追究力度,凡是出现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首先要追究所在法院院长的责任。院长不能轻轻松松地当,把不适宜办案的人放在重要审判岗位上,院长就必须对所在法院出现的问题负责任。”

责编:杨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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