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案例成为河南省法院今后审判“标尺”

2012-09-22 07:43 来源:郑州晚报

  2009年7月20日,杭州西湖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杭州飙车案主角胡斌有期徒刑3年;仅3天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醉驾案造成4死1重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

  同样的两起交通肇事案,一个被判决了死刑,一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一度引起了许多人的热议,“同案不同判” “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何时能解决?

  今后,这类问题在我省法院有望解决。

  昨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7个参考性案例,这些案例都来自我省各级法院审判实践,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法律统一适用有示范意义的“瘦肉精案”刘襄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也有行政机关违法拆迁,强制转移当事人财产并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等,这些参考性案例的发布,对今后法官判案有了“统一的裁判尺度”。

  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这7个参考性案例,“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从裁判思路、裁判方法、裁判效果及裁判所体现的司法理念上以案例为参照,作出公正的裁判”。

  1

  案例

  平顶山矿难致76人死亡事故案

  示范作用:该案是国内第一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刑事犯罪的案件。

  裁判要点:明知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下,长期置井下矿工于高度危险之中,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积极、主动行为,最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以下简称新华四矿)系私营企业。

  2009年9月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9月7日,新华区煤炭工业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禁超人员入井作业。9月8日,侯民等人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误导瓦检员送风排放瓦斯,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2006年之后, 李新军接任新华四矿矿长,韩二军受让该矿股权并任技术副矿长,因该矿尚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

  裁判结果:李新军和韩二军两名矿长被判死缓。

  2

  案例

  瘦肉精案

  示范作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对于震慑食品安全犯罪,遏制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要点:行为人明知使用食品添加剂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为攫取暴利,大肆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专供生猪食用,致使大量含有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成分的猪肉流入市场。

  裁判结果:刘襄被判处死缓。

  3

  案例

  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

  示范作用:旨在解决玩忽职守罪中特殊犯罪主体及“情节特别严重”认定问题。

  裁判要点:被国家机关聘用代表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具体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但疏于职守,对报检出境的生猪应进行瘦肉精检测而不检测,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不消毒,即违规出具“三证”,情节特别严重,致使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南京市、济源市等地,且部分生猪喂养了瘦肉精。

  2011年3月15日被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曝光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沁阳市法院判王二团犯玩忽职守罪,获刑6年,杨哲获刑5年,王利明获刑5年。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焦作市中院维持原判。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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