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18个省市明确提出了“幸福社会”的概念

2012-10-31 06:16 来源:大河报-河南商报

  据统计,全国至少有18个省(市、区)明确提出了“幸福社会”的概念。2011年的数据则显示,已有100多个城市提出建设“幸福城市”。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温家宝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曾表示,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衣食足而知荣辱,相比以往的GDP政绩观,政府将增进人民的幸福作为执政目标,无疑是种进步。但问题在于,“幸福”看不见摸不着,主观性较强,很难量化评比。

  政府所追求的幸福,应该是绝大多数人的幸福,而不是少数人尤其是少数特权者的幸福,如调查中提到的干部幸福感最高,这怕是特权带来的幸福,是应该打破的。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他人的正当权益为代价,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比如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搞非法强拆,搞“劫富济贫”式的均贫富,都是不应该的。而以“木桶原理”观照社会幸福,就是要照顾最短的那块木板,只有让穷人都能感到幸福,社会幸福才不会流失。

  “幸福”是主观感受,但实现标准是客观的。把握好幸福的要义,要有一些关键词。比如,要多些民主,让民众当家做主从制度上落实,让民众说“不”成为常态;要保障民众的自由,要尽量杜绝堵截上访、“跨省追捕”等恶性事件;要用法律给民众撑起保护伞,比如,让政府文件经过合法性审查、让法律法规经过合宪性审查、让法院的独立审判得到保障等;还要让社会更加公正,不患寡而患不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差距难以避免,但这种差距不能是由特权造成、由先天注定的……这样的关键词还有很多。

  总之,何谓公共生活中的“幸福”,不能由政府和专家说了算,单方面出台个“幸福指数”就大功告成,而是要由民众做主,否则就可能“被幸福”。幸福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政府要为民众增进幸福,先要把握公共生活中“幸福”的要义,对民主、自由、法治、公正等几个关键词进行量化评比。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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