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各法院民事法官齐聚高新区 商议婚前约定是否有效

2012-11-03 07:07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3次离婚起诉都被驳回,家庭矛盾更大如何解决?婚前约定的“忠诚协议”有效吗?昨天,郑州各法院的相关民事法官齐聚郑州高新区,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

  观点1

  判决“不准离婚”的次数要限制

  案例:2003年,一对刚刚登记结婚3天的夫妻,外出时发生车祸,造成妻子一级伤残,从此再也站不起来。丈夫在前两年还能尽到照料义务,之后以各种理由不再回家。2005年以来,丈夫3次起诉离婚,妻子坚决不同意,甚至扬言如果被判离婚,让法院管她后半辈子。因此丈夫的前3次起诉均被判“不准离婚”。

  观点:郑州中院民一庭法官闫明说,“法院审理时,容易被所谓的‘弱势’一方绑架,以‘如果判离婚,女方很难承受打击’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他认为,这样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来维系“死亡婚姻”,甚是不妥。

  闫明建议,最高法应适时作出司法解释,加强对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次数限制。

  观点2

  “忠诚协议”的效力应由内容的合法性决定

  案例:1995年6月,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张某为表诚意,于2004年7月签订一份“忠诚协议”——张某要对李某忠诚,如果背叛李某导致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李某所有,共同债务归张某承担,张某还要支付李某精神损失费30万元。之后,张某两次起诉请求离婚,李某要求法院按照“忠诚协议”判决。

  观点:郑州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学认为,“忠诚协议”的效力应该由其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决定,涉及财产分割和赔偿时,要结合当事人的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如果一方的年收入只有1万元,而他写下了几十万元的赔偿金,显然不能按照约定来进行判决。”

  在同一协议中,如果部分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合法部分为有效,违法部分为无效。

  观点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是共同财产

  案例:刘某和徐某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刘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储蓄型保险。2011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徐某认为,购买保险的保费是婚后支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要求共同分割保险金。

  观点:郑州中院民一庭法官钟晓奇说,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同一人,离婚时保险还在续保期,若投保人不愿再续交保费,应办理退保,退回来的保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若愿续交保费,投保人给对方相当于保单价值一半的补偿。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一致,离婚时,投保人不愿续交保费的,应征求受益人意见,若受益人愿意退保,应平分保费;若不愿退保,应变更投保人,从而减少因终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观点4

  离婚时房屋增值,可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

  案例:2009年10月,朱某购买了一套86平方米的房屋,支付首付款23万余元。2010年1月,他与王某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还房贷。2010年11月,两人终因感情不和选择离婚。王某认为房屋已增值,应分割给她的财产也应按照离婚当时的房价计算。

  观点:郑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李传炜称,对于离婚时房价的增值,去年8月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进行补偿。

  《婚姻法》该款的规定是,协议不成时,法院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官可以适当脱离市场价,更灵活地确定补偿款。因为房价也可能出现离婚时价格比购买时低的情况。”李传炜说。

  (记者 赵强 实习生 孙科)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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