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器漏电 巩义一足浴会所女员工被电身亡

2012-11-23 06:47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热水器漏电 巩义一足浴会所女员工被电身亡

热水器漏电 巩义一足浴会所女员工被电身亡

  核心提示

  足浴会所在商场购买了两台电热水器,没想到其中一台竟漏电,致其一名女员工死亡。足浴会所在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后,将热水器的生产者、销售者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共同赔偿其损失。11月22日,巩义市法院一审审结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电热水器的生产者赔偿足浴会所各项损失38万余元。

  而随着天气变冷,热水器使用频率也在增加,防范热水器安全事故也绝非小事。

  事件

  热水器漏电,女员工被电身亡

  卢先生在巩义市经营一家足浴会所。2010年3月,卢在巩义市一家商场购买了两台单价260元的不锈钢电热水器,该商场给卢先生出具发票、信誉卡各一份。2010年6月28日晚,卢先生的员工王某在给电热水器加水时中电,卢先生立即报警。

  后经民警测试,发现电热水器桶上带电。触电员工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卢先生与王某的丈夫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卢先生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状告

  遭遇赔偿难题,受害方诉诸法院

  而后,卢先生多方联系电热水器的生产者、代理商及销售商场,要求其对事故负责。

  但生产者认为:其生产的热水器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并辩称卢先生购买的热水器肯定是他人冒名生产的,事故的发生与其无关。

  代理商与销售商场同样以热水器质量合格为由拒绝了卢先生的赔偿要求。

  多次协商无果后,卢先生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热水器生产者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011年4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4月。

  一审

  法院一审判决,生产者赔38万

  对此,该案的承办法官杜裕禄认为:《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产品质量认证书不足以证明生产者对王某的死亡没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卢先生购买的电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电事故,导致加水者王某触电死亡。王某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卢先生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遭受的人身损害为电热水器漏电所致,故卢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该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追偿。法院遂判决电热水器的生产者付给卢先生赔偿款38万余元,代理商与销售商场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线索提供 刘晓培

  别让“电击”

  伤害脆弱的生命

  温馨提示

  编辑网上搜索后,发现北京、西安等地均发生过电热水器漏电伤人事故。

  而经有关部门调查,大部分热水器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发生漏电伤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无接地线或接地不良等环境漏电隐患所导致。一般来说,国家规定热水器使用寿命是6~8年。因此热水器最好不要超期“服役”。

  热水器安全应防患于未然。首先,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时,尽量选择知名品牌产品。安装电热水器时最好接地线。一旦发生漏电,地线将电流引入地面,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如果没有条件接地线,那么使用前最好切断电源。要注意电源插座型号性能是否匹配,是否防水。

  其次,电热水器的使用过程中定期更换镁棒和清洗内胆也很重要。如果不及时更换,水垢会把热水器的内壁腐蚀,就容易漏水漏电。电热水器用一段时间后,如果感觉加热慢、耗电量大,就有可能是镁棒该更换了。

  另外要注意的是,首次使用,贮水不满就通电,会造成电热管干烧损坏,产生触电危险。(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袁晓帅)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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