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私卖婆婆房 收到首付又反悔

2012-12-22 07:3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法院判决:房主儿媳和中介一起赔房屋增值款的80%

  本报讯 在没委托授权情况下,儿媳通过房屋中介与他人签房屋买卖合同,擅自卖了婆婆的房子。买方准备装修新房时,发现房门钥匙被换,并被告知房子不卖了。买主多次找房主儿媳协商无果后,将房主其及儿媳、房屋中介告上法庭。12月20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向媒体透露,法院认定擅自卖房的儿媳及房屋中介为此承担责任,除判令中介退还佣金外,还判中介和房主儿媳赔房屋买主房屋增值16万元中的80%。

  私卖婆婆房,儿媳收到钱后反悔

  原告张华称,2010年7月,她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住宅,总房款51.5万元,中介佣金1万元。按约定,她先支付中介公司5000元,剩余5000元佣金待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再结清,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为尽快促成这笔交易,中介公司在明知房主宋梅没书面授权同意卖房情况下,声称宋梅的儿媳刘丽提供了商品房合同及发票,原告以为房屋就是刘丽的,向其支付首付款15万元,刘丽全权负责签订合同并收下首付款,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

  2011年6月,原告开始装修时,发现房门钥匙被换掉,被告刘丽称房子不卖了,并表示退回15万元,原告拒绝。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房产评估申请,要求对本案争议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估价结果显示: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68万余元。其房屋前后增值的差价有16万余元。

  法院判决,房主儿媳和中介赔房屋增值款的80%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房屋中介作为专业从事二手房买卖的公司,对于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存在较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退还佣金。

  对于原告请求赔偿房屋前后增值的差价16万余元,综合本案案情及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法院判由被告房屋中介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剩余40%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刘丽与原告张华均有过失,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20%。法院另外判中介公司退还佣金5000元。

  法官提醒 买房要审看卖房人资格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对卖方的卖房资格进行谨慎审查,遇到房主委托他人卖房的情况,购房者一定要注意审查卖房者是否具有房主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李建涛)

责编:刘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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