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质疑河南高速交警总队越权

2013-01-08 06:26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近日,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发布通告称,从2012年12月25日起,全省高速公路大型客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90公里/小时。

  有律师认为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发布此公告,是越权行为。

  事件

  河南高速交警总队通告被指越权

  近日,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发布《关于对大型客车限制车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称:“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决定对大型客车采取限制车速的措施:从即日起,全省高速公路大型客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90公里/小时(原限速标准低于90公里/小时的路段仍执行原限速标准)”。

  发布该通告的理由是,河南高速交警在综合研判近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当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行情况的基础上,认为大型客车的最佳行驶速度是每小时90公里以下。

  有律师质疑,该通告只有起始日期没有终止日期,意味着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的行政规章。而河南高速交警总队作为河南省公安厅的下属机构,不具备发布此类行政规章的资格,发布此公告是越权行为。

  此外他表示,发布通告意味着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可以对全国各地通过河南的车辆实施处罚,其行为已经由临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变为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可以对全国车辆长期实施处罚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走严格的立法程序,并且实施前还应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告。

  回应

  没有注明终止日期,并不意味是长期性措施

  昨天晚上,河南高速交警总队法制科科长柏峰就律师质疑,接受了河南商报记者采访。

  柏峰称,通告中没注明终止日期,并不意味着采取限速措施是一项长期性措施,当采取限制车速措施的原因消除后,交警总队会及时发布解除限速措施的通告。

  他说,规章是有权部门制定的法律性文件,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条件,高速交警总队无权制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交警总队有权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采取限制车速的措施。

  河南高速交警总队在多家媒体上发布了该通告,在主要收费站等处粘贴了该通告,并商请有关部门,对高速公路上设置的限速标志进行更改,将100公里/小时的限速,调整为90公里/小时,并且要求全省各高速交警部门,只有标志更改完毕后,才能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确定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

  观点

  通告的出台执行可能稍显草率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春认为,虽然河南高速交警总队的出发点非常好,但该通告的出台执行可能稍显草率。

  首先,对于河南高速交警总队来说,如果这份通告是一项目前尚未确定终止日期的、长期性行政措施,那就属于面对不确定对象所发布的抽象行政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先调研论证再发布公告。

  其次,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大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这是全国通行的标准。作为地方交管部门,应当严格遵照执行,除非有发生交通事故、节假日车流量突然增大等临时性因素存在,否则不能有‘缩水’或‘增加’等变通行为。”张律师强调,河南高速交警总队作出通告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立法目的是,公安机关对高速路上临时性、短时期、突发性的情况,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或限速措施等,“但并非是长期的、全面的限速措施。”

  他认为,河南高速交警总队相关人员称通告没有注明终止日期并不意味着它是长期性措施,以后将视具体情况调整的解释“很牵强”。(河南商报记者 段艳超)

责编:骆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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