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公布7个参考性案例 避免同案不同判

2013-09-04 21:5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孙志平 马磊)个人申请公共服务企业公开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信息,企业拒不答复或者拒绝公开信息引发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共服务企业依法答复或者公开相关信息。

  9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7个参考性案例。今后,全省法院如果遇到类似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是社会热点、有争议的案件,审判时将有明确的参考指导。映象网记者从中挑选了几起典型案件。

  案例一 秘密窃取他人网络财产属盗窃罪

  2010年,被告人吕某某以杨宁宁的名义,将自己的QQ号码卖给被害人张某某。后吕某某通过向QQ网站申诉的手段将该QQ号码索回,致使被害人张某某无法使用QQ。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该案例确认:出卖价值较大的QQ号码后,在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网络服务终端商申诉的方式索回QQ号码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案例二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已满66周岁)因曾与同村村民王乙某及其家人为打牌等琐事发生过纠纷而对王乙某怀恨在心,后携带铁棍、电瓶灯来到王乙某家在建的新房,用铁棍朝睡在大门楼内的王乙某头部击打数下后,至王乙某当场死亡。

  许昌中院重新审理后,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该案例确认:对于未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同时作出限制减刑的决定。

  案例三 人个有权申请公共服务企业公开信息

  2012年3月,原告王某某向被告某市自来水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其生活用水表首次检定信息,被告自来水公司对王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市自来水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该案例确认: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申请公共服务企业公开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信息,企业拒不答复或者拒绝公开信息引发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共服务企业依法答复或者公开相关信息。

  【意义】遇到类似不明确案件 将有参考指导

  发布参考性案例是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审判业务指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以来已先后发布了四批16个指导性案例,我省也将在严格评选的基础上,每年发布两批参考性案例,以满足审判实践对案例指导工作的需求。

责编: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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