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借款陷入“罗生门” 一张借条引发亿元官司

2013-10-18 06:27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庭审现场,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庭审现场,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记者 唐韬/摄

  3年多前,平顶山的孔某给自己的“朋友”朱某打了一张7800万元的借条,约定2014年底还清。但今年8月,朱某凭此借条把孔某告到法院,要求其立即偿还本息1.2亿余元。

  可孔某称,这是当初为了方便要债而给朱某打的假借条,事实上朱某未借给他一分钱。

  昨天,这起河南涉案金额最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汝州市看守所开庭,巨额借款似乎陷入了“罗生门”。

  事件

  一张借条引发一起亿元官司

  孔某是平顶山汝州市一个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在2003年3月的一次书画募捐活动上,认识了郑州的朱某。

  朱某说,在那次活动上,他看孔某买了不少字画,觉得孔某很有善心,也有实力,二人往来渐多,成了朋友。

  但在今年8月23日,朱某拿着一张借款证明来到省高院起诉孔某。

  借款证明上称,“平顶山市孔某因个人企业急需资金向朱某寻求资金帮助借款,从2004年5月7日至2008年9月16日多次向朱某借到人民币款项7800万元整。因近两年孔某企业效益不佳,导致以上款项一分未还,经孔某本人同意从签字之日起到2014年底,全部还清以上所有款项并加付每月1.2的利息。特此证明。2009年3月24日。”

  借款证明的下面,附有孔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签名。

  朱某称,打了借条之后,孔某分文未还,截至今年8月8日,利息已经高达4914万元。

  争执

  是否借款双方各执一词

  朱某说,之所以起诉孔某,是因为孔某涉嫌经济犯罪被刑拘,他担心如果孔某入狱,自己可能很难拿到这笔钱。由于孔某所在的煤矿曾以煤矿技改、资金紧张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今年8月23日,汝州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7年。孔某提起上诉,目前被羁押在汝州市看守所。

  面对“朋友”的一纸诉状,孔某的说法近乎完全相反。“借条确实是我打的,但我从未向他(朱某)借过钱,他也没付给我一分钱。我是经营煤矿的,账户上有几千万元,何必找他要钱啊?”一笔本息过亿的巨额借款陷入了“罗生门”。

  说法

  朱某:借钱是为帮孔某走出困境

  昨天上午,省高院法官到汝州市看守所一审公开审理此案。

  法庭上,朱某说,他和孔某认识期间,孔某自称刚买了一个新型煤矿,可因经营不善,资金出现问题,孔问“能不能帮我一下”。

  “第一次借给了他(孔某)600万元,但他说公司与私人之间转账打不了这么多钱,最好用现金。而且汝州是个小地方,如果转账,他可能从银行也取不出来这么多款。”朱某称,后来陆陆续续一共借出上亿元,其中一部分孔某已经还上,最后还剩下7800万元。

  朱某说,因为双方很熟悉,觉得一堆借条太麻烦,就于2009年3月24日,由孔某打了一张借款7800万元的借条,双方还约定了利息。

  孔某:这是个假借条,只是为方便要债

  孔某说,朱某在他面前声称自己是国家安全局的人,可以帮忙弄来煤矿,他因此相信了朱。

  孔某称,当谈到矿上经济紧张时,朱某说可以帮他要债,并提出打个借条,以便让债务人相信,以后要债时更有底气。

  “朱某从包里拿出来一个草稿,让我照着抄。”孔某说,随后他让司机把借条打印出来,“司机还专门问我,‘没借钱还打借条,这不合适吧?’我说,‘有啥不合适的,这就是个假条子。’”

  在孔某看来,因为二人关系曾经非常好,朱某送过他三辆车,帮他成功买矿,还斥资6000万元帮他注册公司,他很信任朱某,没想到落入骗局。

  疑问

  如何证明双方有无现金往来?

  昨天,朱某的朋友徐某、杨某作为证人出庭,二人均表示,朱某曾找他们借过钱,而后朱某把借来的钱转借给了孔某。

  对此,孔某的代理人孟律师称,证人证言只是证明二位证人和朱某之间有现金往来,不能证明朱某和孔某之间有现金往来,更不能证明朱某有支付能力。此外,借条上的口吻不符合借款人的口吻,“正常的应该是‘因本人经营不善’,但借条中都是第三人的口吻,借条是虚假的。”

  孔某说,后来他察觉到不对劲,曾给朱某打电话,并同时录音。在电话中,孔某多次提到“那张假条子”,但朱某并未提出异议。

  法官

  现金借贷,要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等综合判断

  因孔某涉及电话录音的部分证据需庭后递交法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本案的审判长、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王玉宏说,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他说,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借条”或者“收条”,法院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要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综合判断。

  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刘冠华说,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群众在借贷时一定要完善相关手续。省高院下一步将弄清民间借贷纠纷的类型,为全省法院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裁判标准。(记者 赵强)

责编:程仿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