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高方方)郑州孙女士的爱车发生车祸,她和司机被判赔偿对方12万元。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她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说她的车已经过了保险期。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昨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事件】
投保车出事故 遭遇理赔难?
2011年8月28日晚上7点多,杨某驾驶孙女士的车在郑州市北环路与南阳路交叉口附近与路某相撞,路某受伤。随后,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路某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路某把杨某和孙女士起诉到法院。今年5月底,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杨某、孙女士连带赔偿路某12万元。
“2009年10月19日,我的车在保险公司上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10月19日。2010年6月,我到保险公司给车续保一年,保险期应该到2011年10月19日。”孙女士觉得,车辆是在保险期内发生的车祸,找保险公司理赔很容易,可没想到保险公司却告诉她,车祸发生时车辆已经过了保险期,不能理赔。
保险单显示,孙女士的车辆保险期是2010年6月14日至2011年6月13日。孙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弄错了保险期,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
【车主】
重复保险 保险公司有过错
昨天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孙女士的代理人称,2010年6月12日,孙女士是去办理续保,而非首保,但保险公司没有核对上期交强险的信息,出具了错误的保单。
“续保时孙女士向保险公司业务员提供了车辆信息,对方完全可以查出来这不是新车,不是办理首保。”孙女士的代理人说。
【保险公司】
投保人没有告知是续保
“投保时,车主没有告知在保险公司有保单的情况。”法庭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称,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就算是保单时间有问题,但孙女士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保险公司称,孙女士在保险单上签字,就是对保险单的确认,保险公司不应当担责。
“保险法没有禁止重复保险,更没有法律规定,续保必须延续上一份保单时间。”保险公司称。
本案未当庭宣判。
交强险重复投保理赔数额不变
“从理论上讲,同一个车主不应该在同一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交强险,但在法律上并没有硬性规定。”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民庭法官王斌介绍说,交强险属于国家强制保险,投保者最多可获得12.2万元的赔偿,这其中包括2000元的车辆损失费,1万元的医疗费,以及11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同一车主在两家或者多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如车发生了事故,损失40万元,其中交强险可赔偿12.2万元,对交强险来说,不管车主重复投保几次,最多获赔就是12.2万元。该赔偿额由投保的各家保险公司共同分担。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