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续保出"意外" 出事故后未获理赔状告保险公司

2013-11-21 06:52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提前去续保交强险,新的保单没按之前的保险期向后顺延,而是从续保日第三天起算。发生交通事故后,孙女士得知自己的车已不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此案在郑州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

  续保出“意外”

  出事故后未获理赔

  2011年8月28日,孙女士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对方12万元。孙女士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孙女士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12万元。她在诉状中称,2009年10月19日,她的车在一家保险公司上了一份交强险,保险期为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10月19日。2010年6月12日,她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为该车续购交强险,保险期依法应从前一份交强险的保险期向后顺延,即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10月19日。但被告出具的保险单上,保险期却被错误地计为2010年6月14日至2011年6月13日。

  原告

  保险公司未核对上期交强险日期

  昨天,孙女士未出庭。其代理人称,2010年6月12日,孙女士是去办理续保,而非首保,但保险公司没有核对上期交强险的信息,出具了错误的保单。否则,交强险到2011年10月19日才到期,事故应该在保险期内。“办续保时,前一份交强险还没到期,保险公司业务员却没有提醒。这样办,和前一份保险重复了4个月。”该代理人说,孙女士签过字后,就把保险放车上了,直到处理事故时交警提醒,她才意识到保险期已经过了。

  此外,该代理人称,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交强险联网平台,在承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可以查到该车上期的交强险信息。为防止重复投保,系统会自动提醒上期交强险的投保日期。

  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保险人要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其中包括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保险公司既不核对原告提供的上期保单,也不核实内部网络系统信息,造成保险期提前了4个多月的严重错误,违反了保险行业的操作规程,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孙女士的代理人说。

  被告

  投保人未出具

  上一份保单信息

  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说,投保时,孙女士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前一份保单的情况,保险公司也不了解她前一保单是什么。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该代理人称,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保单时间的问题,孙女士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直接在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上签字确认了。”该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交强险联网平台,该代理人说,保险协会在2010年8月才实现共享平台联网,孙女士的车是2010年6月投保的,他们对上一年度保单时间不可能知道,也没有审核的义务。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 赵强)

责编:李宜馨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