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实施 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矿

2013-12-01 08:16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于201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阐述了“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的相关精神。作为我省对大型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进行的重要立法,《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的正式实施,正是对党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政策的具体实践,标志着云台山景区的生态保护、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真正步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云台山景区发展与保护的法治轨道

  关键词:云台山国家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南省修武县境内,是集全球首批世界地质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国家首批5A级旅游景区、国家自然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和国家级猕猴自然保护区于一身的大型生态旅游景区,美国最早的国家公园之一——科罗拉多大峡谷在2007年8月与云台山结为姐妹公园,云台山已经成为河南省最美的一张名片。

  关键词:立法背景

  云台山景区内有国家和我省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定区域,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有众多的文物古迹、古村落,还有大型的水利设施,产权归属复杂,包括林场、水利局、景区管理局、村民集体组织等等,涉及的管理主体较多,相关的保护性法律法规也比较多。

  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导致

  多头执法、多龙治水的结果是“管而不理、控而不住”:景区内及周边地区乱砍滥伐、乱采乱建、无序开发的现象和破坏景区资源、环境的行为时有发生,给景区的生态和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隐患;景区内原有的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久远破坏的项目得不到有效治理,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补偿。

  关键词:立法大事记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护航,云台山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亟须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引起了省人大的高度重视。

  2012年初,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将《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调研项目,由省人大法工委和焦作市人大、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单位承担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着手起草准备。

  2012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特别成立了《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多次深入云台山景区,就《条例》起草进行专题调研。

  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今年6月20日省人大召开了《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立法座谈会,就《条例》起草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检察院、焦作市人大、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部门和部分法律专家参加了座谈。

  今年7月31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在初次审议的基础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修改,并于2013年9月24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

  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并决定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权责分明助力景区永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我们要认识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由一个部门负责领土范围内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对云台山景区规定了“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保护原则。

  关键词:统一管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条例》对云台山景区的统一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焦作市和修武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云台山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构建合适的管理体制,条例规定设立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关键词: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职责《条例》明确了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

  并组织实施云台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组织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建设、维护、管理云台山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负责景区旅游安全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负责云台山景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等等。

  《条例》还要求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及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建专业队伍,组织落实保护责任。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处罚。

  《条例》还规定,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可以行使“当地人民政府赋予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按照这一规定,景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在上级授权时对景区资源权属、空间开发、有偿使用、环境治理与保护、生态补偿与修复等管理体制、制度进行探索和改革,使景区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

  关键词:限制性规定

  《条例》在规划和建设方面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市、县、乡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及其他规划,涉及云台山景区的,应当与云台山景区规划相衔接。云台山景区内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据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景区重点保护区内需获批准才能进行的活动包括:摆摊设点;从事餐饮、住宿、运输经营活动;采伐林木、采集物种标本和野生药材;攀岩、滑翔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广告;拓印碑碣石刻等等。

  《条例》规定,在云台山景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景区规划的项目,已经建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迁移。这一规定为景区强制限制和淘汰能耗高、污染环境的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管辖范围

  根据《条例》,东起修武县东部边界,西至修武县西部边界,北到民政部确定的云台山管理范围,南至S306省道以北修武县管辖范围,总面积280平方公里的景区管辖区域都属《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把云台山景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范围以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准,其余为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内限制性行为和禁止性行为不同,体现了突出重点、兼顾周边的原则,同时也体现了既重保护管理又重便民利民的价值取向。

  《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以下是禁止性行为:采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狩猎或者捕捉野生动物,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等开采活动,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填堵自然水系,攀折林木花草,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行为等等。违反禁止性行为的,属于违法行为,景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制止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在建设控制区同样适用,同时规定,“因保护景区内公共设施及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确需挖沙、取土自用的,应当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采挖。”

  关键词:法律责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施行资源

  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了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例如,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开采活动的,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在重点保护区内,未经审核,从事餐饮、旅游、运输经营活动,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攀岩、滑翔或者拍摄影视剧、广告,拓印碑碣石刻等行为,也将处以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

  关键词:美丽河南建设的样本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省委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提出了建设美丽河南的宏伟目标。省人大常委会为云台山量身定制的保护性法规《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的实施具有美丽河南建设的样本意义。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云台山景区统一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景区管理和保护的权责、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制度,让云台山的青山绿水从此有了“护身符”。有利于整合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依法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旅游资源,规范旅游秩序,同时为其更加规范运作、有序利用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记者 李建华)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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