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男子因加班不加薪9年未休一天假将单位告上法庭

2013-12-05 06:58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因原告未能提供加班的有效证据等,法院判单位赔其5.8万余元

  今年发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称,中国人公共假期每年有115天,但巩义市杨先生在一个公司工作了9年,从未享受过节假日和休息日。

  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23.4万余元;昨天,法院审理后,判用人单位赔偿杨先生5.8万余元。

  法院判决的经济赔偿主要包括

  ①实习期工资和高温津贴:

  5个月的高温津贴1500元及半年的实习期工资3780元

  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9.5个月工资=9.5×2530=24035元

  ③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

  2年共计2.9万元

  共计:5.8万余元

  事件

  工作了4年还没社会统筹保险

  今年30岁的杨先生,2003年2月与河南一家铝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0年。双方约定杨先生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期间月薪为300元。签订合同后,杨先生即按照合同约定到铝业公司从事高温熔炼工作。

  至2007年7月,铝业公司改制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才开始为杨先生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参保手续。杨先生说:“这之前的4年,我一直没有任何社会统筹保险。”

  公司改制了,但杨先生工作方式没变,他依然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每天8小时三班倒、没有休息日、没有节假日。

  2012年2月,杨先生已在这家铝业公司工作了9年,距合同期满还有1年。这时,他开始向铝业公司的人事部门询问补偿金的事,但没想到被断然拒绝。多次协商无果,杨先生在没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了其工作9年的工作单位。

  调查

  试用期12个月超劳动规定1倍

  2012年5月,杨先生向巩义市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请求被驳回;于是杨先生起诉至巩义市法院。法院经查明,杨先生在离职前9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2530元。

  巩义市法院一位刘姓法官告诉记者:“《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杨先生与铝业公司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书》约定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超期1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刘姓法官还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但铝业公司没支付杨先生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没有依法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杨先生工作前4年,没有为杨先生缴纳社会保险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法院支持双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判决

  经济补偿共计5.8万多元

  昨天,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关于对杨先生的5.8万多元经济赔偿,主要围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和高温津贴、实习期(试用期)工资三部分。

  关于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数额按9.5个月工资计算,为2.4万余元。

  同时判决铝业公司支付杨先生2年内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万余元。另外,法院判决支付5个月的高温津贴1500元及半年的实习期工资3780元。关于社会统筹保险损失,法院认为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因此不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法院判决铝业公司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只是2年的,而不是杨先生提出的9年。对此,法院的解释是,杨先生未能提供工作9年加班的有效证据。而按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铝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法院判被告支付两年补偿。

  (记者 李俊明 通讯员 刘晓培)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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