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郁闷地翻看着保险合同里的条款
近日,记者接到三门峡湖滨区市民王先生反映,在一次车祸中,他的车致使该市村民张先生受伤,为尽快救治伤者,他先行垫付了4.7万元医药费。
然而,当他去其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拒付4000余元的非医保用药费。12月11日,记者得知,王先生已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目前正等待法院受理。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近些年有关“保险公司是否该理赔非医保用药费”的纠纷案例,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而在记者的采访中,各保险公司均表示,对于非医保用药费,按照他们的行业条款,均不予理赔。
现实中,保险公司是如何做的,非医保用药是否该理赔,保险行业条款是否合理?对此,记者展开调查。
事件
交通事故理赔 |
“非医保”药费却不赔
“对方没钱看病,我就先垫着医药费,这样做有错吗?”三门峡市民王先生近期很郁闷,他告诉大河报记者,他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为其车投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但当他遭遇交通事故,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遇到了保险公司的“暗”规定。王先生告诉记者:在为伤者先行垫付了4.7万元医药费后,拖了一年多几经周折,保险公司才答应理赔医药费,但少了4000余元,原因是这部分费用属于“非医保用药费”,“按规定”不予赔付。
12月2日,王先生前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协商,记者跟随采访。“这4000余元是非医保用药费,按照我们的规定,理赔时应扣除。”一位陈姓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想拿到这些钱,只能通过诉讼渠道,如果法院判决应该支付,保险公司才会支付。
对于保险公司答复,王先生认为不合理,“这些钱都是医药费钱,事先他们也没给我说非医保用药不在理赔范围,总不能让我出吧?”对于王先生的质疑,该工作人员只是一直重复“这是合同上写着的”、“你快告我们吧”。
那么,合同上到底有没有这种规定?
在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上,记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四处,看到“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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