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今后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减刑须上报省高院

2013-12-31 06:28 来源:郑州晚报

  30日,在许昌禹州省第三人民监狱报告厅,省高院对这里的32名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30人获阳光减刑,其中2名罪犯被宣告不予减刑。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随后表示,30日是高院首次对判处无期徒刑至死缓的32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为解决减刑过快,幅度过大,数量过滥等问题,今后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减刑前必须向省高院报告。

  现场:两名罪犯“表现一般”减刑被否

  30日宣判的30名罪犯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受到表扬、记功,评为积极分子而分别获得减刑。但又因他们犯罪性质及后果都特别严重,因此法院没有同意监狱提请的减刑意见,而分别给予了从严减刑。而其中罪犯郑某某和王某某虽然在服刑期间也受过表扬,但因其主观恶性较深,难以改造,省高院给出了“不予减刑”意见。

  郑某某:先是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后因犯流氓罪被判刑7年,刑满释放后,积极参加涉黑组织,实施一系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累犯。

  评价:服刑2年多以来,被刑罚执行机关5次评定为表现一般;刑罚执行机关预测其主观恶性较深,难以改造。

  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7年6个月,后又被判刑1年6个月,后来又被判刑8个月。2005刑满释放后, 2次盗割通信电缆,又犯盗窃罪,构成累犯,还交代此前强奸、杀害女中学生柴某,经查证属实。

  评价:该犯在本次判刑前,多次受过刑事处罚,主观恶性深,再犯危险性高,改造难度大。减为无期徒刑后,3次被刑罚执行机关评定为表现一般,刑罚执行机关预测其主观恶性较深,难以改造。

  数据:2013年不予减刑12件,从严减刑300件

  袁永新说,去年以来,省法院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减刑假释庭。今年以来共审理无期徒刑减有期徒刑案件906件。

  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宜开庭和罪犯生病不能参加庭审外,共开庭审理减刑案件605件。经审理,决定不予减刑12件,300起案件从严减刑。

  重点: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后减刑要上报高院

  针对为何有些高官判了很多年,最后没几年就出来了?

  对此,袁永新也不避讳地说,职务犯罪案件一直社会关注度高。此前,这类犯罪的减刑材料都由监狱方提供,向省高院提请减刑,省高院按照流程,对减刑申请进行书面审理,并加盖印章。

  他强调,今后全省中级法院对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对以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减刑的案件和单次减刑二年以上的案件,裁前必须报告省高院。对处级以下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后要向省高院备案。

  改进:“唯分数论”要打破,杜绝权钱交易

  “今后法院要在减刑的条件上尽量避开考核分数和记功、表扬,要摈弃以分来作为减刑依据。”袁永新说。

  如果这个罪犯表现一般,考核分数完成了,自认为达到了减刑条件后,马上表现又反复起来,就像宣判的王某某一样,刑满释放后,又盗窃,又强奸杀人的,因此,要打破“唯分数论”, 破除以分折刑的弊端,逐步建立减刑条件综合评价制度。(记者 鲁燕)

责编: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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