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5·26”污染环境案一审 3被告人被判污染环境罪

2014-01-24 07:04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2013年6月24日,本报AⅡ04版《60吨有毒废水 “废掉”污水处理厂》一文报道了去年5月25日夜60吨含剧毒物质的废水倾倒在路边污水井内,造成污水处理厂水质严重污染一事。昨日,记者了解到,该案件一审已宣判,3名被告人均被判污染环境罪。

  【案发】 60吨有毒废水倾倒污水井

  赵某是A陶瓷公司的员工,去年5月下旬的一天,赵某电话联系了段某,让他找两辆罐车到A陶瓷公司来拉两车工业废水。这些工业废水是A陶瓷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有毒物质。段某随后又把这件事交代给了吉某,段某和吉某都没有污水处理资质。

  去年5月25日,吉某安排了司机到A陶瓷公司拉走了60吨有毒废水。当日夜间,吉利区下着大雨,在吉某的指示下,22时30分左右,两辆罐车在207国道吉利南段西侧慢车道的一个污水井口处悄悄停下,将含有毒物质的废水排入用于处理生活污水的管道中,后逃离现场。

  据了解,排放时间自当晚10时30分一直持续至次日凌晨。吉利区污水处理厂发现高浓度含酚废水流入后立即报案。

  【判决】 3名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吉利警方接到报案后高度重视,成立了“5·26”污染案件专案组。通过仔细的摸底调查,最终,警方锁定车牌号为“豫C×××02”、“鲁H×××63”的两辆车,并通过司机查询到幕后指使者吉某,随后吉某被警方控制。

  据了解,60吨废水导致了吉利区二河道被严重污染。洛阳市环境监测站于5月26日11时25分、16时15分和19时10分对二河道老公路桥下河水的挥发酚的含量进行检测,分别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三类水体0.005毫克/升的1532、1174、870倍。

  经评估事务所估算,吉利区“5·26”污染环境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28300元。后赵某所在的A陶瓷公司赔偿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吉利环境分局损失115万元。

  近日,吉利区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庭上,3名被告人赵某、段某和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最终,吉利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决3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每人处罚金8万元。(记者 计思佳)

  链接

  关于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编: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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