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离婚夫妻为儿入学补结婚证 女方不堪扰状告民政局

2014-05-20 06:59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映象网讯(记者 张定有 通讯员 史洪举)因与丈夫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后,她离婚了,可3年后为了孩子上学,她又同“丈夫”补办了一张结婚证,没想到“丈夫”却拿着这张结婚证,要求与她维持夫妻关系。这一次,她又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说他们错误补发了结婚证。昨天,南召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二人所持结婚证无效,撤销。

  法院调解

  磕磕绊绊夫妻离婚

  南召县白土岗镇白龙村,是一个山清水秀、民风淳朴的小村子。1993年10月,经人介绍,23岁的王梅嫁到了这里,与同岁的史大强结为夫妻,婚后生育了儿子小珂。

  俩人的婚姻曾经令人羡慕,公婆在家替他们照看儿子,夫妻二人外出打工挣钱,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

  然而随着腰包渐渐鼓起,史大强在外沾染上的一些陋习也露出尾巴,除了经常喝酒、游逛,还一度迷上赌博,几年下来,不仅夫妻俩的积蓄被挥霍殆尽,吵闹打骂也成了这个家庭的主流。

  一开始,王梅还苦苦相劝,后来又请出公公婆婆,甚至亲朋好友前来做调解,但收效不大。就在夫妻关系的磕磕绊绊中,他们又有了女儿小花。

  2007年春节,因制止丈夫喝酒赌博,王梅又一次遭到毒打。这一次,她决定放弃婚姻,到南召县法院起诉史大强,要求离婚。几番调解后,2007年3月8日,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双方离婚。

  为儿入学

  单亲妈妈补办结婚证

  按理说,离婚后王梅和史大强的生活不会发生太多交集,但仅仅过了3年,生活就又把他们扯到了一起。

  原来,根据双方协商,离婚后儿子小珂随王梅生活,女儿小花跟着史大强,双方都没有再婚。

  2010年9月,小珂该上初中了,受划片招生的限制,学校要求王梅提供结婚证。在法院调解二人离婚之后,他们的结婚证已被收缴存档,现在突然要用,让王梅到哪里去找?

  无奈之下,一直居住在娘家的王梅主动找到史大强,且不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为了儿子上学,史大强也该出面办好这事。一番商议后,史大强找到村委会,开具了一份结婚证丢失的证明,然后自己也写了一份同样的证明,决定到民政局为王梅补办一个结婚证。

  凭着这两份证明,2010年9月13日,王梅和史大强来到南召县民政局,在申请表上按下手印后,如愿补办了结婚证,证上特意写明,持有人为王梅。

  假戏真做

  前夫要求女方当媳妇

  一张补办的结婚证解决了儿子的上学问题,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却让王梅头痛不已。

  史大强坚持,既然又办理了结婚证,就相当于重新登记结婚,你王梅仍是史家的媳妇。以此为借口,史大强三天两头上门纠缠,要求王梅与他共同生活。王梅哪里肯依,因为补证的本意是解决儿子的上学问题,没想到对方却要假戏真做!

  饱受折磨

  女方告民政局错办证

  推又推不掉,躲又躲不过,饱受折磨的王梅简直度日如年。经“高人”指点,今年2月25日,王梅再次到南召县法院立案,这一次,她告的不是史大强,而是南召县民政局,说他们依据史大强提供的虚假材料,错误地补发了结婚证,要求撤销。

  “为民服务的事情还能有错?”接到法院的传票,南召县民政局的第一反应,就是请示省民政厅,得到的答复是,目前河南省民政部门尚未遇见类似婚姻纠纷,民政部门无法作出适当处理。

  那就打官司吧。法庭上,南召县民政局一方面称这个行政行为已超过了起诉期限,另一方面称补证的材料齐全,程序合法,至于王梅要求离婚,她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处理。

  而被列为案件第三人的史大强,也坚持自己的观点,说王梅跟他一起去补证,就是实际意义上的结婚登记。

  法院判决

  民政局补发结婚证无效

  就在案件的三方各说各有理的时候,法院内部也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人认为,此案起诉时,的确超出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王梅的诉求;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二人离婚在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判决补办的结婚证无效。

  怎么办?南召县法院将案件审理报告请示到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召县民政局依据原告与第三人提供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为其补办结婚证,该补办结婚证的行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补办的结婚证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和溯及力,系无效行为。因此应判决确认被告为原告、第三人补办结婚证的行为无效。因判决确认无效在实践中未使用过,法律对此也未有相关的规定,望中院予以指导。

  昨天,案件最终有了结果,南召县法院认定,2007年3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梅和史大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南召县民政局为王梅补办结婚证虽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与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内容相悖,因此南召县民政局为王梅补办结婚证的行为无效。

  案件背后

  避免婚姻纠纷,应及时建立公民婚姻信息共享机制

  作为本案的审判长,焦太升在案后进行了全方位的思考。

  他说,由于法院未与民政部门建立公民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机制,留下了许多隐患:一、当事人经法院裁判离婚后,法院没有及时将当事人的婚姻信息共享给民政部门,导致这些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仍为已婚的失真状态,给当事人及其他需要查询公民婚姻状态的部门带来不便。二、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经公告判决离婚后仍在公告期内时,或者当事人经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另一方当事人上诉后经二审改判不准离婚的,此两种情况下当事人仍处于结婚状态,此时如果配偶一方持尚未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与第三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仍会依据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无疑会给配偶另一方和不知情的第三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果持此离婚判决书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如共有房屋的处分行为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其危害后果更为严重。

  焦太升建议,应当及时出台应对之策,推动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建立公民婚姻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机制。

  具体而言,可由民政部门授予各基层法院相关权力,凡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待裁判文书生效后,由法院及时将当事人的婚姻信息录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系统。对持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情况证明而婚姻登记系统中仍为已婚者,应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致电或者致函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确认该裁判文书的真实性。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也可要求民政部门定期到当地人民法院查询、复制生效的公民离婚裁判文书。“就像现在的交警部门,均是定期到法院查询、复制相关交通肇事案件裁判文书,后依法对肇事者的驾驶证作出吊销或注销处理”。

责编:王文静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