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范15种常见犯罪量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将重判

2014-07-25 06:51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防止“同案不同判”,昨天,河南省高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量刑指导原则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并规范交通肇事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

  原则

  同地区同时期 相似案件刑罚要基本均衡

  法官审理完案件后,要进行裁量刑罚时,会考虑到两个量刑情节,一个是法定量刑情节,另一个是酌定量刑情节。

  不同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不同,会造成不同法官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地区之间,量刑差别比较大的现象。

  《细则》专门强调,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在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细则》明确,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情节

  他们可以减刑

  根据《细则》,对于未成年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

  对于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如果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一般不超过4年。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如果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他们要被加刑

  根据《细则》,对于故意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一般不超过2年。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如果是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如果是非暴力型犯罪,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细则》明确,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其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五年刑期。

  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逃逸致死 每增一人加刑3至5年

  常见犯罪量刑规范

  强奸罪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 可加刑40%以下

  《细则》明确,对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诈骗罪 短信电话诈骗 加刑30%以下

  《细则》规定,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责编:王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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