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帮人揽工程受贿22万被判10年

2014-10-13 07:06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某给县公路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局打招呼,帮一个包工头承揽多处工程,先后收受22万元好处费。10月10日,唐河县法院审判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张某2011年11月任镇平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被告人梁某是镇平县杨营镇某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下半年,张某在朋友儿子的婚宴上和梁某相遇。从张某的话中,梁得知张急需用钱,于是就说,这几年他做了几个工程,利润不错,希望张能帮他承揽工程。张某当场答应了。

  之后,张某先后向镇平县公路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局、彭营镇的相关负责人打招呼,先后为梁某协调承揽到镇平县2011年度整村推进财政扶贫增量追加项目、镇平县水利局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镇平县张林镇朱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项目、镇平县公路局207国道张林禹王集段和蒋庄段排水沟修建工程、镇平县南水北调彭营连接路复建工程等工程项目。

  梁某为表示对张某的感谢,先后于2012年8月、2013年和2014年春节期间,3次分别送给张某现金50000元、70000元和1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梁某的行为则构成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半年。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邵婉云)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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