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男子两年前救落水女孩落下腿病 却未得到"认可"

2012-04-21 08:35 来源:河南商报

  漫画/王伟宾

  两年前,洛阳男子跳河救回两条人命,却没拿到见义勇为证书

  相关部门:根据现标准,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才是见义勇为

  但在我们心里,这就是见义勇为

  律师:我省标准严重滞后,应该把帮助他人免受意外伤亡的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认定范围

  河南商报记者 赵强

  两年前,51岁的岳跃荣两度跳进河里,救出两位女孩,为此他落下了腿病。两年了,岳跃荣花了2万多元医药费,但还是没盼来相关部门的认可——一张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称,省里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只针对维护社会治安的人员,只有符合该规定才构成见义勇为。“下月开始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调研,新法规有望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出台。”

  回忆

  两次跳河里救出两位女孩

  今年53岁的岳跃荣是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的一名铁路工人。2010年7月25日,他和另外两位同事张留根、杨明义巡线后,路过洛河大桥桥头时,发现河里悬浮物上有两块树叶一样的东西,甩来甩去。走近发现那是两个辫子,他断定有人落水了。可他们三个人里,就他会游泳。“那时候想不了那么多,第一反应是,赶紧救人。”

  桥下是一二十米高的护坡,岳跃荣连滚带爬冲进河里。他先把离岸较近的一位女孩救上岸,又返回河里,把另一位女孩拉了上来。“水流太急,最后是同事把我救上来的。”

  此事经洛阳媒体及央视报道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两位女孩是姐妹,当时都不到10岁。

  在7月30日央视的报道中,女孩母亲握着岳跃荣的手说:“谢谢你们救俺孩子!要不是你们的话,俺孩子没了,一家还咋过啊。”

  心病

  救人落下腿病

  却未得到“认可”

  可到8月15日,岳跃荣感到身体不适,“双腿发硬,走三五十米腿就疼。”他找了一位中医,医生说,因为救人前,岳跃荣巡线走了15公里路,带着工具,浑身是汗,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跳进河里,被凉水一激,导致气血不活。

  由于未在定点医院看病,单位不管报销。为减轻病痛,岳跃荣辗转洛阳、偃师、巩义等6家医院,目前病情有所减轻。“医药费花2万多元了。”

  不过,更强烈的痛还在岳跃荣的心里。这两年来,岳跃荣一直没有得到官方“认可”,他听说很多见义勇为的人能得到一份“证书”,如果负伤,还能享受公费医疗。

  他找过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该分会隶属于洛阳市公安局。分会的孙警官让他办理申请见义勇为的相关手续,他按要求找齐了被救者的证词、联系方式、身份证等,但到了2011年年底,孙警官因病到北京住院,一直没有回来。

  岳跃荣说,此后他又找到袁(音)主任,袁主任称,在洛阳,见义勇为的法规没有关于跳水救人的相关规定,没有确切规定就无法颁发证书。

  “社会需要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也需要得到社会认可。”在此情形面前,岳跃荣“感到无奈,也很无助”。

  说法

  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才认定见义勇为

  昨天下午,洛阳市公安局宣传处一李姓工作人员称,目前关于见义勇为的认定法规,洛阳只有一部《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于2003年2月1日起实施。在此情况下,见义勇为的认定针对的是维护社会治安,或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王先生称,见义勇为的认定目前受法律局限。1998年2月23日,省政府出台实施了《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沿用至今。“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

  “规定没有和全国同步,操作过程中才发生这样的事情。”王先生说,洛阳也打过报告,希望扩大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我们和洛阳分会再沟通,核实后可以认定岳跃荣是见义勇为行为,颁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

  他说,目前省人大正在立法,下月开始调研。“福建、安徽的相关法规做到了和全国同步。顺利的话,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河南修订的新法规将出台。”

  律师

  地方法规应扩大认定范围,对救济补偿明确规定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春称,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在见义勇为中受伤,受益人有义务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

  同时,张少春认为,1998年出台的《办法》已严重滞后,认定范围太小,应该把救助行为、帮助他人免受意外伤亡的行为,都纳入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

  此外,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大宽认为,修订新的法规还应扩大救济、补偿范围,条件再放宽一些,并对其明确规定。“这样才能提高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而且能得到保护。”

  相关链接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

  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责编: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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