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在浙江出差途中,信用卡却在山东被人盗刷了2.2万元,他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1月,经过法院二审,王先生状告银行索赔成功,获赔1.76万元(2.2万元的80%)。
“我的官司打赢了”
“我的官司打赢了!”前不久,王先生向记者发了一条微信,时隔两年,他因盗刷损失的2.2万元终于有了解决之道。
王先生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市五院二审认定,银行未尽到保障王先生信用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导致其信用卡被盗刷的资金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王先生损失的80%。
王先生表示服从判决,“感谢法律、法官帮我找回公道!”同时,他也对银行表达了不满,“太气人了,没把我们的事当回事,拖了两年才算有一个解决”。
截至发稿时,二审判决赔付王先生的1.76万元还未到账。
一审判决后,银行上诉
2015年10月9日,王先生的信用卡被异地盗刷。此后报警、悬赏、诉讼……前后拖了两年多。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卡异地盗刷,本质是他人用伪卡进行交易,银行在未能识别伪卡和真实信用卡的情况下,进行了支付行为,且银行未提供交易的视频资料、详情等证据,存在过错,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存款损失2.2万元。
一审判决后,银行上诉,并于今年11月进行了二审判决。
银行应更好地尽到监管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克隆磁条卡”导致资金被刷,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唐月红律师、夏天律师认为,“银行卡账户安全,不只是持卡人一方的义务,银行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职责。‘克隆卡’刷卡就是他人采用非法手段,复制其他人的银行卡,利用银行的安全漏洞进行刷卡消费的行为。”
本案就是属于“克隆卡”刷卡消费。真实持卡人王先生当日持真卡在浙江,而盗刷克隆卡行为发生在山东。
本案判决,旨在敦促银行更好地尽到监管职责,加强系统安全维护和稳定,保护客户的交易安全。本报记者 张旭
王先生提供的判决书显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银行未尽到保障王先生信用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导致其信用卡被盗刷的资金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王先生损失的80%。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唐月红律师、夏天律师认为,“银行卡账户安全,不只是持卡人一方的义务,银行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职责。
受害者称银行没有仔细核对身份;银行称是客户自己泄露了个人信息
儿子在从美国回北京的飞机上,郑州市民李先生突然接到银行电话,称儿子用的信用卡刚刚有一笔在加拿大的消费。
吕女士参加了一次“一分钱购物体验”,结果被人套出了信用卡的信息,将其银行预留手机号码更改,盗刷了12000元。客人在刷卡消费时,收银员利用银行卡信息采集器盗取磁条信息,并通过密拍设备记录下客户输入的银行卡密码,继而伪造银行卡,盗刷套现。
在网上订购了65元的裤子,结果卖家说没货,要退款,关女士按对方的指示发了信用卡卡号和两条验证码短信,结果关女士信用卡上9600元被消费掉,等她第3次发短信时被丈夫制止,才知上当。
在网上订购了65元的裤子,结果卖家说没货,要退款,关女士按对方的指示发了信用卡卡号和两条验证码短信,结果关女士信用卡上9600元被消费掉,等她第3次发短信时被丈夫制止,才知上当。
早上醒来后,翻看到手机里有多条信用卡被消费的信息,她才意识到,原来自己的信用卡真被盗刷了。
封卡后依然收到短信,但交易均因信用卡已被封停而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