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五日

  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劳动模范。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每次按本市总人口万分之零点六比例确定表彰规模。对确有特殊贡献者,经基层单位推荐,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政府批准,可随时命名表彰。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总工会负责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民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农业局负责本地农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在本职岗位上开拓创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为企业改革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2.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带动农民致富做出重大贡献的;

  3.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4.为控制人口、保护环境做出重大贡献的;

  5.为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做出重大贡献的;

  6.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