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68岁老汉洼地被挖深坑 说理被打处理迟缓

2015-04-08 11:03 来源:映象网法制频道

紧邻X016县道的深坑

紧邻X016县道的深坑

  映象网讯 (记者 张晓辉 王士伟) 近日,家住周口郸城县李楼乡大贾行政村小贾庄村民贾某向映象网记者多次实名反映:同村的村民组长贾某军伙同邻村范李庄的李某领和白庄的白某辉于2014年12月先后两次强行将贾某家耕种近30年的洼地挖成深水坑,其68岁的父亲贾某峰讨理不成反被殴打住院数日,至今打人者未受到任何处理。

  2015年3月30日,映象网记者来到位于郸城县李楼乡大贾行政村小贾庄村头,看到一个深8米,长50米,宽20米左右的深水坑紧邻X016县道,这么大的深水坑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和安全措施,对过往的行人和车辆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据反映人贾某振称:“被打的是我父亲,叫贾某峰,今年68岁,2014年12月3日,我村教师贾某利打来电话说,邻村范李庄的李某领要在我家耕种的洼地里挖坑,我担心水土流失和安全问题没有同意他们挖,12月4日,我接到亲戚电话说有人挖我家的洼地,我父亲随即从郑州坐车回老家,到家后得知是邻村范李庄的李某领伙同白庄的白某辉挖的,我父亲去找他们理论,却遭到白某辉和李某领的谩骂和殴打。随后,我父亲被送往郸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了6天,医生初步诊断为轻微脑震荡,面部局部挫伤。”

  “我父亲治伤住院期间,郸城县监察局一位姓李的局长托我村贾某云、大队支书李某山去说情,并放那一个1000元红包,他们说咱村修路的工程款是李局长找关系办成的。还说李某领(李楼乡农村信用社职工)管理着我村修路的工程款,我村路是他们家人修的,这事不要声张扩大,我们惹不起,能过去就算了,当时我父亲没有表态,12月10日出院后,我就把68岁的老父亲从郸城老家接到郑州来疗养。”

  “我村教师贾某利第一次被我拒绝后,贾某利又伙同他的侄子贾某军(我村的村民组长),李某明(县监察局李局长二哥)不按照程序、私自捏造假合同,以每年2000元承包给李某领,队长贾某军收他们6000元。在我父亲被殴打案件没有处理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20日,第二次动用为村里修路的工程机械继续挖我家的地,用了三天两夜的时间挖成了深8米,长50米,宽20米的深水坑,把挖出的土卖给白庄村民白某垫地建房用。”

  “2015年1月6日,我给李楼乡派出所所长赵某杰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赵所长说我父亲和当事人对骂是侮辱他人行为,要拘留3日,罚款500元,我向他要拘留回执单说要复议,他以忙为借口不向我提供,至今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李楼乡政府和派出所迟迟不处理这个案件,我们多次诉求未果。”

  针对此事,2015年3月31日,映象网记者来到李楼乡政府、国土所、派出所了解情况,李楼乡政府郑某臣副书记表示:“贾某峰这个事在乡里一直协调未果的情况下,68岁的贾某峰翻墙去县两代会上理论被行政拘留7日,对于小贾庄村村民组长贾某军伙同他人不按程序捏造合同一事也得到证实,村里已作出对贾某军停止工作,等待开群众大会罢免其队长职务,同时村里做出了维持该合同3年的处理意见。”

  国土所陈姓工作人员就此事称:“挖坑的事儿听所长说过一些,所长出去了,具体合不合法自己不清楚,要去问所长。”

  随后,本网记者来到李楼乡派出所见到处理贾某峰案件的民警吴某召,吴警官称:“贾某峰这个事公安局裁决了,是由他先骂人引起的打斗,根据这个情况60周岁以上应该从重处理,原因因他起来的,贾某峰因辱骂他人拘留3天,对方殴打他人拘留7天,没有罚钱。”

  当记者问及双方当时拘留没有?案件处理这么久为什么没拘留?吴警官给出的理由是:“目前双方都没有拘留,当时贾某峰有异议,他一直在郑州住着,我当时还给他联系过,我今天还和赵所长说这个事,真是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该咋弄咋弄,拿着裁决书上法院,现在时间过去一两个月了,不能光拘留一方,现在矛盾是坑塘的事,咱也不能激化了。”

  律师观点:

  针对事件中土地承包是否合法、如因深坑无安全措施发生事故由谁担责,记者采访了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学聪。段律师告诉记者,农村集体土地发包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经过法定承包程序后,签订承包协议。如果本案中的土地合同未经法定程序,则不合法。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时,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中,在争议没有结果之前,一方强行施工属于违法行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编:韩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