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中院举行“反对家暴,力推人身保护令”新闻发布会

2017-03-07 10:47 来源:映象网

开封中院举行“反对家暴,力推人身保护令”新闻发布会

  开封中院举行“反对家暴,力推人身保护令”新闻发布会

  映象网开封讯(崔学庆 杨晓佳 贾国威)3月6日下午,开封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改革暨“反家暴 力推人身保护令”特别活动新闻发布会。该院民一庭庭长宋自学通报了2016年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进展情况和“反家暴,力推人身保护令”特别活动情况,解读反家暴方面的法律规定。新闻发布会由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王荟主持。

  宋自学介绍说,2016年,全市法院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构建“党政主导、政法部门推动、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着力建设家事审判的专业化队伍。创新方法,明确措施,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离婚纠纷财产申报勘查制度、立案前调解、离婚冷静期等制度,充分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强对当事人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的保护。2016年,全市法院共办理离婚纠纷案件3540件,继承纠纷案件127件、抚养纠纷案件229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宋自学表示,为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全市两级法院要在家事案件审判实践中投入更多的司法人文关怀,提高家事法官理解适用法律和化解家事纠纷的能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附: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反家暴法律相关规定

  1、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家庭暴力行为?

  法律认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2、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情节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3、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有哪些救济保护途径?

  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等投诉、反映或救助;向公安机关报警;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身保护令。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4、受害人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5、人身保护令包含哪些内容?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6、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责编:张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