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 看看洛阳中院新变化

2015-05-06 08:33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 马晓飞 通讯员 赵越)5月4日,是全国人民法院5月1日起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洛阳中院积极行动,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加大立案登记制流程宣传、设立专家咨询台等举措,确保立案登记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叫号机取号 立案登记窗口一律接收诉状

  记者从洛阳中院了解到,为确保立案登记制的顺利施行,中院扩大了立案大厅,增设、添置了相关设备和配套设施,提高了立案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将立案审查窗口改为登记立案窗口,公布投诉值班电话,设置了叫号服务设备、专门休息区,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

  改革后,诉讼当事人到叫号机前取号,叫到号后再进入诉讼服务大厅相应立案登记窗口。同时,立案登记窗口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当事人阅读《立案登记须知》后签字;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窗口登记人员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为解决“立案难”问题,窗口登记人员收到符合条件的诉状和材料后,应立即将起诉材料报至立案法官,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立案法官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立案法官应当予以释明。

  登记立案后,窗口登记人员出具《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诉讼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诉讼费用交纳后,窗口登记人员应当于二日内将案件录入审判流程系统,并于五日内移送审判庭审理。

  不能判定、不予受理的诉求 措施更人性化

  洛阳中院在诉讼服务大厅制作宣传版面,公示诉状样本、立案登记流程、诉状要求和应当提交的起诉材料、应当登记立案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的范围,对于不能判定、不予受理等诉求,措施更人性化。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立案法官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法官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对起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立案一庭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于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有所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的高院中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5月1日起洛阳中院管辖标的额标准有所调整。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洛阳中院管辖标的额3000万元至3亿元;如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洛阳中院管辖标的额2000万元至1亿元。

  通知明确,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通知强调,此次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引入第三方机制确保立案登记制落实

  记者了解到,为保障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洛阳中院从全市各领域专家中聘请11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专家在立案大厅义务为群众提供咨询。此举是洛阳中院引入第三方机制确保立案登记制落实的创新举措。

  通过专家在立案大厅义务为群众提供咨询,一方面对法院立案工作进行监督,一方面结合专业特长为群众解疑释惑,确保立案登记制的实施。

  立法登记制改革首日,洛阳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接待群众947人次,当场立案208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的17件,依法不予登记1件。

  

责编:韩思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