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宫”惯犯出狱不足俩月再实施盗窃被判刑

2016-04-14 09:43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徐孟国 通讯员李向前陈丽霞)近日,吉利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四进宫”盗窃惯犯孙某某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是陕西华阴人,今年32岁,十年前的2006年6月20日就因盗窃被陕西省华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五年前2011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两年前2014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5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出狱不足俩月,贼心又痒,窃胆再起,2015年12月11日,他从洛阳市乘85路公交车到吉利区河阳路双苑社区东院对面的公交站点下车,后进入双苑社区东院5号楼2单元,将户主放在左侧床头柜玻璃下面的两张100元人民币和右侧床头柜最上面抽屉里的一条金项链盗走,准备离开时被返回家中的户主发现,赶紧翻墙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盗窃的金项链偷偷扔在地上。后户主及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其抓获。经鉴定,所盗窃的金项链价值4911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孙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犯罪后认罪、悔罪,所盗物品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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