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法院烈日下为民讨薪让巡审为百姓说话

2016-05-26 08:46 来源:映象网

内乡法院烈日下为民讨薪让巡审为百姓说话

内乡法院烈日下为民讨薪让巡审为百姓说话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杜明 通讯员 冯云虎 张媛媛)5月24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华与该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一行来到该县产业聚集园区大院内,顶着炎炎烈日公开巡回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并获得听审百姓一片赞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实际控制人的南阳市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拖欠该公司77名工人工资901658元。2015年9月29日,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自接到限期整改指令书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于10月16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公司接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该公司有支付责任和能力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某未按限期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期限支付被拖欠工人的工资。

  经查询与该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某建设银行、某邮政储蓄银行、某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显示,该公司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的资金往来收入达到480余万元,李某某将收入支付完毕也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经查询李某某账户和相关的融资证据显示,李某某在拖欠工人工资期间至2015年12月借款融资超过700万元,李某某将此款项支出完毕也不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2015年5月,该公司法人变更后,该公司生产经营至当年12月,实际控制公司生产经营的李某某仍未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案发时,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在有能力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况下,故意不支付被拖欠工资达90165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与部分被害人达成了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当庭作出: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的判决。

  庭审结束后,观看庭审的工人代表纷纷表示,县法院这次公开依法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老板,实实在在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后我们通过法律手段讨要工钱的底气更足了。

  “近年来,欠薪案件多发生在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尤其是一些乡镇小作坊、小工厂,老板出于种种原因,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故意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个别案件涉案金额较大,被害人数众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这种方式,一方面表达对劳动者用工权益的重视、向劳动者致敬,另一方面也告诫广大厂主和老板要合理经营、积极履行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法律义务,不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追悔莫及。”该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华在接受采访时说。

责编:陈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