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课间隙弹弓打伤人 法院判决:家长和学校共担责

2016-06-15 12:2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彬 常照军)在作文辅导班上课间隙,9岁的小学生涛涛(化名)跑到教室外玩耍塑料弹弓,此时,10岁的同班同学豆豆(化名)正好去文具店买笔,惨剧发生了,涛涛手中的弹弓不偏不倚的打中了豆豆的右眼。事故发生后,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被告涛涛的父母承担60%赔偿责任,支付原告豆豆赔偿金112378.52元;判令开托教班的被告李某承担30%赔偿责任,支付原告赔偿金54649.79元;判令原告豆豆本人承担10%的责任。

  弹弓打伤同学眼

  9岁的涛涛与10岁的豆豆均参加了由李某开办的作文辅导班。辅导班在租用一套63平方米的两室一厅房屋开办,该辅导班开办时未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许可手续。辅导老师仅有李某一人,接受辅导的学生不到15人,李某在课间时间不允许学生出去。2014年5月31日上午9时55分左右,在作文辅导班的两节课课间休息时,涛涛走出教室玩塑料弹弓,豆豆去小卖部买笔,突然被涛涛手中的弹弓击伤右眼,豆豆捂住右眼嚎啕大哭起来。开办辅导班的李某见状,当即通知了涛涛的家长和豆豆家长,将豆豆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豆豆被诊断为右眼眼部顿挫伤,右眼底出血,遂住院治疗,至2014年6月13日办理出院手续。

  2014年11月16日,经司法鉴定,豆豆右眼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所需的后期治疗费暂无法评定。鉴定出来后,豆豆的父母对此鉴定不服,遂于2015年7月3日再次申请鉴定,经鉴定,豆豆目前的视力障碍属九级伤残。

  状告责任人索赔

  豆豆的右眼被打伤后,经多方治疗,眼睛仍反复不适,模糊不清,正视看不见东西。被告涛涛的父母在事件发生后支付了4000余元治疗费;开办辅导班的李某也支付了治疗费4000元。出院后,豆豆的父母多次找到开办辅导班的李某及涛涛的父母协商解决方案,但都没有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无奈,豆豆在父母的代理下起诉开辅导班的李某及涛涛的父母,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及涛涛的父母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2437.38元。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办的不是托教,豆豆和涛涛上的是临时的作文辅导班,自己不负有监护责任;豆豆和涛涛之间的玩耍,自己并不知情,涛涛所带的玩具自己没有义务知道,也没有得到家长或者同学的告知;豆豆受伤害的地方不在自己的看管范围之内,也不是自己的行为引起,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豆豆受伤系与涛涛相互玩耍过程中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损失;事故发生后自己已经向豆豆支付了4000元费用。

  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67000余元

  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涛涛在被告李某开设的作文辅导班上课间隙,在玩耍塑料弹弓时,不慎将同在该辅导班上课的原告豆豆右眼击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涛涛事故发生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疏于对涛涛进行安全教育,没有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涛涛携带危险玩具参加辅导班,潜在增加了涛涛因该玩具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对涛涛侵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豆豆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涛涛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文辅导班上课期间发生事故,依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该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辅导班唯一的老师,虽然要求学生不能携带危险物品,不允许学生上课间隙离开辅导班范围,但在涛涛携带具有危险性的玩具时,没有及时发现,而豆豆及涛涛在课间离开时,李某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存在管理过错,因其开设的作文辅导班并未办理相关登记、许可手续,因此,应依法对豆豆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豆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涛涛玩具有危险性的玩具时,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对损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陈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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