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狗咬伤邻居 伤者上门说理起争执伤害狗主人

2016-06-20 11:02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云 王香菊)动物饲养人因管理不善咬伤路人,应承担责任。可被狗咬伤的人没有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纠纷,却采取过激行为,用砖头、镢头打砸动物主人家大门,双方相互拉扯,进而产生肢体冲突,被告将原告致伤所引发的健康权纠纷赔偿案。6月20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658余元。

  原告刘某,被告梁某均系新野县上港乡齐花园村人,被告与原告儿子齐某经营的厂房系邻居关系。原告儿子经常不在家,由原告夫妇给其厂房看大门。 2015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梁某从东往西经过原告家厂门前时被原告饲养的狗咬伤,被告遂与原告发生争执,辱骂。后被告用砖头、镢头打砸原告家的大门时,双方相互拉扯,并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致伤原告。后原告被送往新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14天,支出医疗费2871.45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431余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案中因被告被原告饲养的狗咬伤,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致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被告对纠纷的发生不能冷静处理,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原告的损伤,由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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