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车辆出事故 法院判决卖车方不担责

2016-07-19 10:5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庆善 丁清凌)分期付款买车,在车款全部付清前,一般由汽车销售公司保留车辆的所有权,由买车人实际使用车辆。那么,若在分期付款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车主的汽车销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南阳市两级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责任。

  2012年11月,禹州市的岳某与许昌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购买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总车款为12.7万元。双方约定首付3.8万元,余下车款以分期付款方式偿付,期限36个月。在未全部付清车款之前,许昌某汽车销售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许昌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

  2014年6月23日下午,岳某驾驶自己的货车沿S231线由西赂东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辖区路段时,迎面一辆雪佛兰小轿车自东向西越过道路黄线驶来,两车躲避不及撞在一起。事故造成雪佛兰小轿车车主杨某全身多处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该事故经事故大队认定,岳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近两个月,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其中岳某垫付1万元。为赔偿问题,岳某将杨某、许昌某汽车销售公司、许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6万元。

  卧龙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交通事故,根据双方的事故过错大小,酌定原告杨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岳某承担30%的责任。岳某驾驶的货车是其本人以分期付款方式从许昌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按照约定,在未支付清车款之前,被告许昌某汽车销售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认为被告许昌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杨某的损失,法院判决由许昌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杨某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卧龙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庆善表示,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在买受方未付清车款的情况下,由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是为了防止购买车辆的人将车转移、抵押、出卖等情况发生。虽出卖方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但车辆已经交付给买受方使用,标的物已转移占有,出卖方既不能控制车辆,也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更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因此,该案中出卖方无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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