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租车转手抵押借款 两男子诈骗获刑

2016-08-17 15:3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常照军)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张某、杨某二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竟然打起了先租车后转手倒卖来赚钱的算盘。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杨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54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苏某86000元。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王某50000元,退赔被害人苏某48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杨某伙同康某(另案处理)预谋以租车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015年2月13日15时许,三人窜至南阳市某租车有限公司,以张某驾驶证、王某身份证作抵押,租赁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租车期限为四天。2015年2月15日,张某持康某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和以张某照片伪造的车主卢某的身份证件,以本田雅阁轿车作抵押,向王某借款60000元,王某扣除6000元利息后给张某54000元。被告人张某、杨某各分得赃款10000元,余款被康某拿走。2015年5月底,南阳市某租车有限公司将车辆强制收回。

  2015年2月至4月期间,三人又如法炮制从另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共骗得四辆汽车,并均以同样的手法转手抵押,共得赃款30余万元。案发后,五辆汽车均已追回。但二被告人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均未退赃。被告人张某、杨某分别于2015年5月18日和2015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参与诈骗五次,犯罪数额为238000元,杨某参与诈骗三次,犯罪数额为1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杨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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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