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破窗神器"砸车窗盗窃四人连续作案八起

2016-08-19 10:0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常照军)四个男女在家无所事事,坐吃山空,无钱消费便动起了歪心思,通过网购“破窗神器”,昼伏夜出,专砸车窗盗财物,半年内连续作案八起。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五、六月份,王某在网上通过搜索的方式找到卖破窗器的,然后花了110元买了破窗器。随后,联系了在家无所事事的张某、樊某和娄某,预谋砸车窗盗窃。2015年7月6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王某、张某、樊某、娄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窜至驻马店市一酒店门口,将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越野车车玻璃砸碎,将车内的4瓶卡斯特红酒、一瓶洋河蓝色经典酒、一部苹果4手机、一个路卡迪龙手包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445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张某均参与盗窃七次,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14644元;被告人樊某参与盗窃五次,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35617元;被告人娄某参与盗窃四次,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972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樊某、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张某、樊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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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