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骑车致损害 双方监护人均担责

2016-11-08 10:0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崇 谭琨亮)  初中生杨某甲与杨某乙在放学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路上杨某乙因超车与杨某甲发生碰撞导致杨某甲摔倒,杨某甲受伤被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杨某乙的监护人杨某丙赔偿原告杨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20470.33元的60%,即12282元。

  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和被告杨某乙同在镇平县雪峰街道办事处初级中学上学。2016年5月23日晚放学后,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带着同学杨某、被告骑着电动自行车、另一同学张某也骑着电动自行车一同回家。路途上,三辆电动自行车曾并排行驶,后张某退到后面行驶,被告超车,超车后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倒地。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2时入住镇平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于2016年5月26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644.30元。2016年5月26日原告入住南阳市骨科医院,于2016年6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用16218.03元。原告总住院天数16天。出院后原告就其相应损失赔偿,起诉至镇平法院。

  镇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乙同向行驶,被告超车后原告杨某甲当即摔倒,且当时原、被告均系正常行驶,故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摔倒应与被告的超车行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同时,原、被告在行驶途中并排行驶,未保持车距,原告也具有过错。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因原告也具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家长,目前许多初中生选择骑着电动自行车放学回家,有的还捎带着同学一起。由于初中生对电动自行车的性能、路面情况的判断及突发情况的处置等都缺乏相应的经验和能力,因此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希望孩子的父母亲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孩子的安全出行,且不可为了方便而拿学生的生命安全当儿戏。学校也要加强对在校初中生的安全行车、安全出行教育,不断提高孩子们的安全法律意识,确保他们的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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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亚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