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而购买 转手倒卖获刑罚

2016-11-22 09:1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宋豫 王香菊)  明知该辆轿车无合法有效手续的情况下,以较低的价格而购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的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1月21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李某,系新野县上港乡人。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经韩某(另案处理)介绍到湖北省襄阳市,从一男青年处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无有效合法手续的骊威牌轿车,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该辆轿车无合法有效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份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已判决),2013年3月,胡某在使用该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遂将该辆轿车以3000元的价格退还给被告人李某,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又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辆轿车卖给史某(已判决)。经查,该车系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大梁庄居民陈某于2011年10月23日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辆的价值为57440元。案发后,该车已返还被害人陈某。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且系同种犯罪,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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