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对方探视孩子 法院准予行使探视权

2017-03-13 16:2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周勤 吴红军)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两人各养一个孩子。三年之后,女方拒绝男方再探视孩子,为此,男方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其探视权。3月10日记者获悉,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了准予原告探视的判决。

  史某与李某于2000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01年生大儿子史大宝(化名),2008年生小儿子史小宝(化名)。因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12月13日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依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大儿子史大宝由原告抚养,小儿子史小宝由被告抚养。

  自去年3月份起,李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探视,甚至原告到小儿子所在学校远远看看,被告都对原告百般阻挠,并声称《离婚协议书》未约定。史某以李某不让其探视小儿子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给予原告每周一次单独带小儿子史小宝的权利。史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离婚证、离婚协议、史小宝户口本。证明双方离婚后,被告拒绝其探视孩子。

  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探视权是法定权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被告李某由于不积极履行探视协助义务,致使原告长期不能探视孩子。为了满足原告探望孩子,与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成长及学习情况,法院准予原告行使探视权,作为被告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学习,探视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从上午9点至下午3点)为原告探视时间。被告李某必须积极配合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史某某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天探视史小宝,从上午9点至下午3点为探视时间。被告李某必须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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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亚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