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员事故瞬间被甩出 适用商业第三者应赔偿

2014-07-16 08:32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刘美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死者郑某增乘坐被告郑某振驾驶的车,和另一重型仓棚式货车发生刮碰,造成受害人郑某增瞬间从车上甩出车外当场死亡、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瞬间郑某增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判决郑某振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死者方1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20时40分许,受害人郑某增外出办事,乘座被告郑某振驾驶的豫NTN36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9㎞+700m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某驾驶的被告正泰物流公司所有的豫NB4018号重型仓棚式货车发生刮碰,造成受害人郑某增当场死亡、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2月13日,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柘公交认字第120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振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郑某增无责。另查明:杨某驾驶的豫NB4018号重型货车的所有人是被告正泰物流公司,2012年8月21日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强制险限额122000元)和第三者商业险(第三者险限额500000元)。被告郑某增驾驶的豫NTN368号长安之星客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强制险限额122000元)。

  该院认为:郑某振驾驶的豫NTN368号客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险,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受害人事故发生前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被甩出车厢在车厢附近地上死亡的事实,有柘城县公安局询问杨某的笔录予以印证,此时受害人已由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的瞬间转变成第三者,故被告太平财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六原告与郑留振就该部分赔偿款已达成调解协议,六原告自愿撤回对郑留振的起诉并放弃对商丘市正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编: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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