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销售未经检疫且死因不明狗肉 不法商贩受严惩

2014-08-07 08:36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夏令贤)俗话说:“狗肉滚三滚,神仙站不稳”。狗肉因蛋白质含量高,具有滋补身体等作用,深受广大消费者喜欢,堪称“美味滋补的佳肴”。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商贩为降低生产成本,投机取巧,加工一些未经检疫且死因不明的狗肉,最终触犯刑律,受到法律严惩。8月4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加工、销售食品及相关食品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开设狗肉店加工狗肉出售。2013年5月3日收购李某某(已判刑)送来死因不明的死狗3条,2013年5月4日10时,睢县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家中当场查获已经宰杀腌制的狗5条,冰箱内冷冻的狗肉筒子12条,其家中院内死狗9条,被告人准备加工成熟食品销售给群众食用。经睢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证明,认定在被告人家中查获的死狗为检疫不合格动物。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河南省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将未经检疫且死因不明的狗,宰杀处置以后加工成熟肉食品销售,从中非法牟利,其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由于被告人属于经营食品犯罪,依法应当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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