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实施办法

2014-12-24 14:43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商丘讯 为鼓励广大居民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倡导爱护环境、文明出行的社会风尚,逐步杜绝车窗抛物、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打造整洁干净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经研究,决定对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举报内容

  社会车辆及营运车辆在市区道路行驶和停靠过程中,向车窗外抛弃垃圾、杂物和吐痰、呕吐、排泄等违法违规的不文明行为。

  二、举报要求

  1.举报人反映的内容应客观真实,所提供的影像资料能够全面、清晰反映车窗抛物、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全貌,包括发生行为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牌信息或人物相貌等具体情况。

  2.举报人提供的同一案例视频保持连续完整,时长应在1分钟以内;照片至少连拍5张,客观反映行为全过程。

  三、举报方式

  广大群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举报在商丘城区范围内发生的车窗抛物、乱扔垃圾行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直接受理群众举报案件。

  举报电话:2522222,2524714

  举报地址:商丘市凯旋路中段76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四、处罚措施

  1.经受理单位认定有效的举报内容,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车辆车牌号进行曝光,并向举报内容涉及的车主所在单位、社区通报,向车主或家庭邮寄《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告知函》。《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告知函》分两类:一类是对所涉车主、当事人进行教育、警示,劝导其改正自身不文明行为的通知;另一类则是告知所涉车主(当事人)接受处罚的通知。

  2.若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举报受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款:“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以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处二十元罚款”,第五十三条第九项:“驾驶员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处一百元罚款”的规定,对查证属实的行为人,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3.若车窗抛物行为属公务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司乘人员所为,将对相应公务车、公交车、出租车进行曝光,并将《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告知函》邮寄至相关司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五、举报奖励

  1.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或举报材料后,将在5日内初审,对通过初审、确认有效可奖励的,在10日内通知举报人到受理单位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奖。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单位领取奖励,每一例举报车窗抛物奖励人民币100元。

  2.如出现同一车窗抛物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顺序,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如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共同举报人协商分配。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每年度市财政预算。

  3.下列五种情形的,不予奖励。一是直接从事城市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发现、查处“车窗抛物”行为职责的;二是举报内容已被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查处的;三是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编造违法事实并对其进行举报的;四是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以匿名方式举报的;五是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4.下列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从事城市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发现、查处“车窗抛物”行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提请市“六城”联创指挥部依据《关于市“六城”联创工作考核奖惩的意见》给予表彰奖励。

  本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责编:胡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