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一洗浴中心容留卖淫女 触犯刑律获刑罚

2015-10-28 10:3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夏令贤)张某在经营洗浴中心时,公然对抗道德底线,以容留卖淫女进行牟利,最终获刑受罚。9月25日,睢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2012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在睢县城关回族镇承包经营某“洗浴中心”,并负责管理该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开办期间,被告人张某为非法牟利,容留卖淫女在其洗浴中心卖淫,并雇请其父张某戊(已判刑)对洗浴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同时雇佣杨某、李某(二人均已判刑)在此打工,由杨某、李某向来洗浴中心的男顾客介绍有卖淫女。2014年3月26日晚,睢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组织公安干警对该洗浴中心检查时,当场查获刘某、王某等人分别与卖淫女刘某某、郑某、正在进行嫖娼卖淫活动,其嫖资分别为人民币150元、200元、200元、150元。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在其洗浴中心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经营睢县“泰源洗浴中心”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多次容留多名卖淫女在其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且是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期间诚恳悔罪,态度较好,其家人能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关亦建议对张某实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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