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阳区法院首例自诉拒执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2016-01-25 15:5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胡倩 通讯员 余萍)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情况,并公布12起典型案例。商丘市雎阳区法院审理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为河南法院唯一入选案例榜中有名。

  2014年3月至12月,河南省商城县农民刘大龙带领16位同村农民到郭可存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冯桥镇的窑场打工,年底结算时,郭可存欠刘大龙等人工钱118000元,刘多次催要无果诉至睢阳区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郭可存支付工钱9800元,余款108200元郭承诺分三次于2015年4月15日前全部还清,睢阳区法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协议到期后,郭未履行确定义务。刘大龙某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先后向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郭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拒绝申请财产情况。2015年5月18日、6月2日,睢阳区法院先后以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两次对郭司法拘留,郭仍不还款,在拘留期限届满被释放后不见了影踪。11月20日,睢阳区法院得知郭可存在新城办事处某小区租房居住时,凌晨5时出击围堵,再次将郭司法拘留,郭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某等向睢阳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同日立案。12月4日,该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郭可存予以逮捕。12月9日下午,睢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郭可存在法院执行期间的问话笔录证实,其在2015年3月底开始恢复生产,总共生产一百多万块砖。证人宋某证言证实,郭可存被拘留后,其妻孙某又卖出了二、三十万块砖,且郭可存在窑厂尚有资产。借条复印件及收据证实,郭可存在本案执行期间借、收款金额达313660元。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可存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刘大龙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可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最高法通报称,被执行人郭可存经营窑场,有履行能力却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执行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郭可存仍不悔改,逃避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此案以刑事自诉程序审结 欠薪“老赖”,充分体现了法院探索民生案件“快速、主动、优先”执行机制方面的做法和成绩,具有较强的性和一定的指导意义。

责编:崔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