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院发布5起涉农维权典型案例

2016-12-20 17:30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尚海东 通讯员 杨委峰)每逢岁末年初,既是农民工结束一年辛劳踏上归乡路途的高峰期,也是各类劳资纠纷频发的集中期,商丘两级法院在第八次涉农维权活动中,为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严惩恶意欠薪,涌现出一大批涉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昭示了全市两级法院着力解决涉农问题,为商丘社会稳定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的决心。

  12月20日下午召开的全市法院第八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商丘中院民一庭庭长张倩向媒体发布了5起涉农维权典型案例。

  一、商丘中院审理一起涉农民工创业维权保险合同纠纷案

  某门业公司系最早一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2015年11月24日该公司负责人联系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要求为其厂房、成品门、原材料、机器设备投保,同日交付了保费。次日保险公司为该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期间2015年11月26日零时至2016年11月25日24时止。2015年11月26日早上6时,该公司员工发现大雪压塌了厂房,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事故,拒绝理赔并向商丘市公安局中州派出报案称门业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商丘市公安局中州派出所经过调查,未发现犯罪证据,故未进行立案受理。门业公司向法院起诉后经委托鉴定认为损失为524671元,支出鉴定费12000元。原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门业公司429336.8元。

  保险公司上诉认为涉案厂房并非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坍塌,此次坍塌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

  商丘中院立案受理后迅速组织开庭,针对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并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民法解释原理分析说理,作出维持判决。

  本案的典型意义:一、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但近几年来保险纠纷案件有增无减,本案对责任主体在投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厘清,有助于责任主体改进工作流程;二、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大审判力度,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结合民法解释学与证据分析制度,对合同义务进行判定,为农民工创业维权构建了良好法律环境;三、该案二审从立案到判决仅用了20天的时间,实现了缩短农民工维权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活动目标。

  二、永城法院高效调解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曹某等26名农民工在某公司承包的项目工程施工,经结算,某公司尚欠曹某等26名农民工工资款共计34万余元,经过长达八个月的催要,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之下,曹某等人于2016年11月16日来到永城法院立案庭咨询,立案庭的干警认真接待了他们,并作为特殊主体案件立即向院长报告,院长指示,要为这批农民工兄弟开通“绿色通道”,力争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为农民工朋友拿回血汗钱。该案进入审理阶段后,承办法官耐心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析利害关系,并告知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后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白道理后,当场与 26名农民工达成调解,承诺按期偿还所欠款项,该批群体欠薪案件从立案到下发调解书不足9天。

  本案的典型意义:针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快审快结,体现了全省法院一贯秉持的“四快,三优先”原则,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该群体性案件为农民工讨薪畅通绿色通道,在不到九天的时间里调解结案,高效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虞城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王某系虞城县某墙体材料厂的主要经营者,自2015年农历正月十八日至2015年农历八月份期间,该厂聘请李某等28名工人以及维修工金某为其加工砖坯和机器维修,共累计拖欠李某等28名工人及金某工资3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2015年10月13日,虞城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向该厂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七日内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王某仍不支付。该局后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罚款2万元。2016年1月,王某某给付李某部分砖及现金合计3万元,余款该厂仍未付清。2016年2月15日王某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王某某的家人归还金某2.5万元、归还李某17万元。金某、李某对剩余欠款自动放弃,并代表27名工人对王某表示谅解。

  2016年11月24日虞城县检察院将该案诉至虞城县法院。法院当天立案,当天分案,于12月7日即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从法院受理案件到审结案件仅用了14天。

  本案的典型意义:一、该院在欠薪刑事案件的办理中,缩短了案件流转周期,当天立案,当天分流,工作机制高效运转;二、及时开庭审理,并在庭审后当庭宣判,正是快审快结的典型;三、本案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法院对恶意欠薪者重拳出击,刑罚震慑,在全市形成 “谁恶意欠薪,谁就要付出沉重代价”的舆论氛围。

  四、柘城县法院邀请政协常委见证执行抓老赖

  2016年12月14日晚上9点,在柘城县法院院长张书勤的带队指挥下,该院执行局干警冒着零下5摄氏度的低温开展突击行动,迅速出击拘传老赖,短短2个小时内,共突击3个目的地,拘留1人。此次执行活动由柘城县政协常委亲临执行现场,全程见证法院执行工作。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判决刘某偿还王某借款19万元后,刘某不服判决申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刘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内容,申请人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刘某为躲避法院执行,前往外地打工。柘城县法院执行干警为早日找到刘某,督促其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先后10多次前往刘某家中进行查找和布控,但刘某有意躲避,始终没有出现,执行一直没有结果。12月14日,执行干警得到可靠消息,刘某已返回家中。院长张书勤了解情况后,立即决定亲自带队前往刘某家中进行抓捕,同时邀请该县政协常委一同见证执行。执行干警到达刘某家中,将其抓获。刘某被拘传后,仍不履行判决,现已被司法拘留。

  本案的典型意义:一、基层法院院长带队执行,彰显了全市两级法院打赢执行攻坚战的决心;二、执行干警不畏艰险,不惧辛劳,尽最大努力让打赢官司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实现权益;三、邀请政协常委参与执行过程,主动接受监督,打造阳光执行。

  五、睢县法院审理一起涉农民工亲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6年1月29日,张某驾驶汽车沿睢县平岗镇郝口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方向失控,撞伤刘某,引发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发当日刘某被送到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5月17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54000元。张某为刘某垫付39000元,某保险公司为刘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6632元。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为300000元,且投有不计免赔率。本案交通事故共造成刘某损失87000元。2016年8月5日睢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因刘某行动不便,睢县法律服务中心派法律援助人员代刘某出庭。2016年8月29日睢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7954.85元。

  判决送达后,在法院审判人员的多次督促和说服下,保险公司不再提起上诉,并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将款汇至睢县人民法院,刘某已将该款项领走。

  本案的典型意义:一、商丘两级法院涉农案件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农民工,还包括农民工留守家乡的亲人,案件类型不局限于欠薪纠纷,还包括各类涉农权益纠纷;二、在当事人面临诉讼困境时,法院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免收诉讼费,并联合司法行政部门为当事人申请援助律师,保障涉农亲属的诉讼权利,让有困难的农民工及亲属打得起官司,感受到司法关怀的温暖。三、八年来法院系统在处理涉农案件中,已经形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力量,对涉农案件倾情倾心倾力办理已成为常态,本案的法官一并解决刘桂英的后续治疗费用问题,并敦促赔偿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正是两级法院法官为维护农民工权益不怕劳苦、勇于付出精神的体现。

责编:茹向阳